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类推在我国环境刑事责任中适用的基础和设想

  
  综上,法律是一种实践理性,某一法律制度是否适用,完全取决于其自身合理与否以及社会的现实需要与否,法律制度的这种现实性与功利性是其生命力的源泉。类推适用以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在社会现实性、哲理和法理上存有合理性,我国实践中类推时而出现,国外罪刑法定原则对于自由裁量权的态度也逐渐宽容。环境犯罪是具有共性的严重危害人类利益的犯罪,在环境刑事责任的司法机制上,我国不应当排除类推适用。
  
  二、环境刑事责任类推的设计
  
  有人认为,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在“法无明文”时,包括环境行为在内的任何行为就不应该通过类推适用进入刑事责任圈,否则就违背了与刑法的谦抑性思想。而且适用罪刑类推容易给司法者肆意专断开口,忽视了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就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笔者认为,这种顾虑从反面告戒我们,在重建我国环境刑事责任类推制度时,应当处理好同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应当重视类推程序的规定。为保证类推制度行之有效和在价值取向上顾及被告人的利益,笔者对服从于罪刑法定根本指导原则下的类推适用的重建予以设想。
  
  (一)类推适用的主体
  
  刑事案件中绝大多数是公诉案件,公诉案件的处理一般要历经侦查、审查起诉程序,才能到达法院。所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都有权在侦查、起诉与审判阶段适用类推处理刑事案件。
  
  (二)类推适用的条件
  
  1、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并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这是环境犯罪的本质要求,也是类推适用的实质条件;2、现行刑法对于此行为没有明文规定,这是类推适用的现实基础;3、不利于嫌疑人、被告人的类推应当严格限制,仅适用于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重大污染环境的行为。既包括污染土地、水体和大气的行为,与放射性物质有关的活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有毒废物及放射性废物的情况,因为土地、大气和水体一样,其环境容量和自净能力都是有限的,且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如一旦遭到重大污染,将会给人们生活带来重大不利影响,且很难净化和处理。而危险废物,有毒废物,放射性废物对人类有特别的危险;4、比照刑法最相类似的条文处理,这是类推适用的刑法标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