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环境刑事责任类推适用突出生态法益,彰显环境
刑法生态维护机能
美国环境伦理学家罗尔斯顿将大自然所承载的价值罗列为生命支撑价值、经济价值、消遣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使基因多样化的价值、历史价值、文化象征价值、塑造性格价值、多样性与同一性价值、稳定性和自发性的价值、辩证价值、生命价值、宗教价值。[5]从罗尔斯顿对生态环境价值的罗列中可以看出,生态环境的价值是多元且带有根本性的,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且与人类的生存和与生存密切相关的诸多范畴紧密相联。因而,任何对生态环境利益的侵犯,都将导致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严重威胁,生态利益在整个利益格局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同时,生态法益又区别于社会法益、区别于国家利益、区别于个人利益而具有独立性。[6]生态法益的基础性和独立性要求环境
刑法对生态法益予以全面而特别地保护。
科技的双韧性、利益关系的复杂性使现代社会日益正面临着生态革命的挑战,在此形势下,环境
刑法必须从宏观战略的角度来考虑对传统
刑法进行制度上的调整、改进和创新,使环境
刑法不仅具有社会保障的机能,人权保护的机能,还要有生态维护机能。[7] 环境
刑法的保护功能侧重于秩序,保护人民不受或少受环境公害。保障功能则侧重保障个体的权利免受国家刑罚权的不当侵害,使之能正常发展生产,推进科技进步。生态维护机能侧重维护生态利益——超越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而独立的利益。环境
刑法生态维护机能的发挥不仅要求环境
刑法在立法理念上坚持可持续发展观、尊重生态规律合理划定犯罪圈以最大限度保护生态圈,而且要求环境刑事司法尽其所能地使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犯罪化成为不可避免,从而胜任其保障生态秩序、维护生态正义的历史使命。对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而又“法无明文”时,同样是环境
刑法在非常状态下的紧迫任务。可以展望——遵循严格的程序适用类推以定罪量刑,使任何严重危害具有人类共同利益的生态环境的行为没有
刑法“真空”,无疑将最大限度地促进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秩序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