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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推在我国环境刑事责任中适用的基础和设想

  
  这里所谓“附加一定限制条件”在实体上是指有利于被告的结果,显然,这种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的自由和合法正当的利益。对“法无明文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环境行为依照类推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表面上看,对犯罪有些苛刻,但它追求的利益是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全人类的共同的生态利益,是“有利于被告的结果”的,所以,类推适用在本质上与罪刑法定是相互兼容的。
  
  (二)环境刑事责任类推适用符合环境保护的目的
  
  我国环境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说明我国环境法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刑法的目的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环境刑事责任是环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专门刑法。就环境刑法来说,其目的应该是打击环境犯罪,保护生态环境。
  
  环境刑法的上述目的是通过追究刑事责任来实现的,而作为刑事责任的重要方式的刑罚的目的在于个别预防和一般预防。个别预防,即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剥夺其继续犯罪的条件,将其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不再犯罪。一般预防,即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用刑罚威慑、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之路,教育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可见,这两个预防的归宿是保护环境。如果因为立法留下环境犯罪“空白”,再因固守罪刑法定司法止步,那么必然会存在着使与人人息息相关的生态利益不断地、显而易见地遭到破坏却又能逍遥“法”外的情形。实际上,这样的行为在形式上“法无明文规定”但已经具有了严重危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生态利益的罪质。类推适用,则可以提高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能力,克服严重危害环境却“法无明文”时的无赖,使得案件得到及时侦破、及时起诉、及时审判和及时执法,及时打击环境犯罪。同时它使刑罚具有必然性,从而有效地减少行为人的侥幸心理,减少了规避法律的机会,警示人们要更加谨慎地履行好自己所负的环境义务,最终减少环境犯罪的发生、从而更加有效地保护环境生态利益,实现环境刑事诉讼的效益价值和环境刑法环境保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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