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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推在我国环境刑事责任中适用的基础和设想

  
  (一)环境刑事责任类推适用的社会现实基础
  
  自然环境是人类产生、生存、发展、活动和表现自己的基本条件,也是一切生命存在的必备条件,而且自然、个人、社会是个相互联系的整体。生态学的研究成果显示,自然界中的一切物质按一定的规律,有机地结合成为一个个不同的生态系统,再由各个不同的生态系统组成生物圈。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生态平衡为人类提供适宜的环境条件和稳定的物质资源。
  
  倘若生态平衡遭到破坏,就会引起生态失调,严重的时候会导致生态危机发生,直接威胁人类生存。环境污染和破坏实际上是对人的生存发展条件的损害,是对人的生活质量的损害,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不仅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而且危及生态系统的平衡。环境受到污染后,要消除因污染受到的危害,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有的甚至根本就不能消除。严重环境危害行为不仅侵害当代人的权益,而且还剥夺了子孙后代拥有的同现代人一样利用自然资源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更严重的是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到破坏,导致生态失衡以后,要使生态恢复正常十分困难,有的甚至难以恢复,必然有阻、甚至摧毁人类发展的道路。
  
  正因如此,在其他犯罪越来越轻缓化的今天,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越来越犯罪化。
  
  (二)环境刑事责任类推适用的法理学依据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的认识能力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是有限的,是受到客观社会历史条件制约的,人们只能在现有的物质基础和认识基础上对未知事物加以预见。立法者只能从现有的条件出发推测未发生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性。而环境问题的最大特点在于其涉及高科技背景,在环境危害结果原因的预见和认定上,时常涉及到科学上的局限,也即按目前的科学水平无法立即给予一个肯定的答案以作为认定责任或采取相应措施的依据。环境犯罪的复杂性、科技性使立法者一时难以完全预见某些环境行为的生态危害性,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一部刑法,把已经发生的和可能发生的形形色色的一切犯罪都毫无遗漏地明文规定出来,那是很难办到的。”[2]于是出现这样的困境:一方面,制定法的确定性和环境行为的科技性、复杂性导致环境刑法必然无法完全对应并不完全确定的环境行为,因此法律漏洞的存在不可避免。另一方面,任何法律都要具有一定的相对稳定性,刑法尤其如此,如果立法者对法律频繁地修改,法律就会失去其权威性。因而“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之一即是类推适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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