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推在我国环境刑事责任中适用的基础和设想
On the Analogy’s Foundation and its Contrive in the Environment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in our country
江海
【摘要】类推在我国现行
刑法中是被禁止的,但在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中仍有适用的合理性,如:环境犯罪危害的严重性和成文法的漏洞的不可避免性;生态规律的不可抗拒性和可利用性;类推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兼容性,环境保护目的的符合性,环境
刑法机能的生态性等。因此,我国环境
刑法应在生态文明的理念下重新构建类推制度。
【关键词】类推;环境刑事责任;基础;设想
【全文】
类推是指在立法没有明文规定时,执法者可以比照最相类似的法律条文对被告人的行为作出处理的一种法律制度。类推制度作为一项古老的
刑法原则,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渊源。在我国类推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周朝《尚书·吕刑》。[1]此后,自秦朝至清朝律法中几乎都有类推制度的规定。我国1997年《
刑法》取消了类推制度的规定,其原因在于:出于对司法擅断的恐惧和出于对“罪刑法定”排斥“类推”的认识。
当今,严重环境危害行为比比皆是,而
刑法或环境
刑法在具有严重性、潜伏性、复杂性、科技性的行为面前,显出罪与刑的非全面性及非及时性。笔者就环境刑事责任的类推适用略陈管见,以希对丰富生态文明理念下的类推理论、对完善我国环境刑事立法和指导环境刑事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环境刑事责任类推适用的基础
环境犯罪即行为人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实施了足以造成环境的污染或者破坏,而使自然和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危害结果或危险状态的行为。环境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
刑法所禁止的环境行为而应当承担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依照
刑法对犯罪行为及其本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在罪刑法定时,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顺理成章;在“法无明文”而出现严重危害环境的结果或危险时,该如何选择呢?下面论者从类推适用以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社会现实性、哲理和法理上予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