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水权的“水”是指水资源。第一,“水”这个语词太笼统,不符合法律权利的客体的要求。权利客体是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因此权利客体须明确、具体、可控,否则权利主体无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水”除了包括水资源以外,还包括水资源以外的水,对于这部分水,人们在现有的经济技术条件下无法加以利用,不具有可控制性。第二,水资源相对较为具体,且与现行法律可以较好地衔接。我国的《
水法》中也是用“水资源”作为水资源所有权的权利客体,水权制度既然作为其中的一个基本制度则应该与目前我国法律中的规定相衔接。
(二)水权之“权”界定
关于水权之“权”,按照对水权内容的理解,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1、“一权说”。这一学说以崔建远、裴丽萍等学者为代表。崔建远认为水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地表水与地下水使用、受益权利。[6]裴丽萍认为水权是独立于水资源所有权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水资源的非所有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所享有的对水资源的使用或收益权。[7]
2、“二权说”。这一学说认为水权主要是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如《水利百科全书》对水权的定义是“部门或个人对于地表水、地下水的所有权、使用权”。汪恕诚在《水权与水市场》一文中论及:“什么是水权?最简单的说法是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8]
3、“三权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水权是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在内的三种权利的总和。如姜文来认为,水权是指水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对有关水资源的权利的总和(包括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其最终可归结为水资源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9]
4、“多权说”。此说认为水权不仅应当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且应当包括与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关的其他一些权利,形成一组权利束。如肖乾刚在《自然资源法》中指出,水权是指水的所有权和各种利用水的权利的总称。它主要包括水的所有权、取水权以及与水利用有关的其他权益,如水运的水利用权、水能的水利用权等。沈满洪认为,水权就是水资源产权,它是由所有权、使用权、用益权、决策权、和让渡权等组成的一组权利束。[10]总之,都认为水权是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内的一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