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污染案所引发的思考
记大连开发区663水产养殖户诉长江航道局海域污染损害案件
黄雅屏
【摘要】本文通过对一个真实、具体的海事污染案件的分析,试图说明构成海事污染获得相应民事赔偿的要件和过程,解析其中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和现实因素,以引起对此类案件的关注。
【关键词】海事环境污染;合法权源;侵权要素;因果关系
【全文】
海洋环境污染日益成为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其中船舶污染曾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而由于船舶污染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及内河环境污染已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专家称:“船舶已成为工厂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等陆地污染源之外的又一个重要污染源。防治船舶污染是新时期面临的一件刻不容缓的大事。”[1]
基于此种新形势,本案对于我国国内航道局可以说既是一个先例,也是一个警示。可以预见,此种新类型的案件会不断增多、层出不穷,不仅将是对我国法律界的一种挑战,也将成为航道局今后工作的一种挑战。
一、案件概况
(一)案件背景
大连湾航道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是大连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对于大连湾北部区域的大孤山半岛、大连湾港区深水岸线的全面开发建设,对于满足沿岸甘井子港区、大连中远船务、辽渔等企业港口运输和临港经济的发展需要,以及进一步完善大连湾水域规划、开辟小三山深水航道,都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为此,大连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征用清理了航道左右两侧各200米区域以便利施工,花费8000余万元清理补偿费(项目总资金仅为2.1亿元,包含此清理费)。
长江航道局(南京)在招投标过程中中标,承建大连湾航道改扩建工程,该工程由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负责施工。从2005年7月28日开工,至2006年4月25日顺利竣工。工程被评定为优良工程。
(二)案件全貌
2006年4月至5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663户养殖户派代表先后到大连海事法院,以大连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在大连湾航道改扩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养殖海域污染,对养殖物造成一定的损害为由,请求该院对其损害赔偿案依法立案审理。此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仅以大连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为唯一被告,每一户的诉讼请求也仅为养殖损失1000元。
由于该案关系到众多养殖户的切身利益,影响面很大,且原告胁以到大连市政府上访,为了避免群访的发生,稳定当事人的情绪,维护社会的稳定,大连海事法院迅速立案,并将案件立即移交审判庭,进入证据保全和污染鉴定阶段。
随后,原告相继提交了“追加被告申请书”和“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以长江航道局系大连湾航道改扩建工程的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申请人渔业损失(主要为养殖物――扇贝大量死亡),与本案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追加长江航道局为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至今已有186名原告通过“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大幅度增加了诉讼请求的赔偿额(原本仅为1000元),从2.4万元到960万元不等,共计高达两千四百余万元。
至此,长江航道局正式被牵涉进该案之中,而此时长江航道局尚有4000万的工程款未结算。在该项目的“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中,第9条“工程价款的调整”中写明:报价中要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地质变化、海面养殖物、环境污染、避让港区正常进出港航班等所有影响产生的费用。由该项损失所产生的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若投标人以此向招标人提出索赔,招标人不予接受。其中明确列明“环境污染”,使得长江航道局(第二被告)十分被动,且随时有可能成为第一被告与原告妥协的牺牲品,导致工程余款4000万难以追回,还有可能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