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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补偿探究

  
  我国拟对水源地保护实行分类补偿,相关草案正在拟定中,笔者建议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重视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社会组织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中的作用。成立由集中式饮用水资源开发、利用者组成的行业协会,并将其确定为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补偿主体,由其取代政府承担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补偿义务。
  
  四、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补偿的标准
  
  对于生态补偿的标准问题早就引起学界和实践部门的重视。学者们针对不同的自然资源生态补偿标准进行了一些研究。针对土地资源的生态补偿标准,有学者认为:“以市场价值为标准补偿土地资源的征收损失是目前学界的主流观点,但是仅靠这种交换价值的补偿无法调整收用前和收用后不均衡的状况。”[6]有学者认为,生态补偿标准应科学化,主张生态补偿标准要结合考虑市场、社会和群众承受能力,由补偿“接受方”和补偿“支付方”之间的协商谈判来确定补偿标准。[7]有学者认为,生态补偿标准应以市场利率为主。以矿产资源生态补偿为例,当矿山企业的利润率等于市场利率时,此时对矿产资源的消费量就是理想消费量,能够维持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7]
  
  与此相对应,实践部门也在积极探索解决生态补偿标准问题。自上世纪90年代起,原环保总局已在11个省(区)和24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补偿费试点。从目前反馈的信息来看,在已经开展的生态补偿项目中,生态补偿的标准过低是普遍共识。提升生态补偿标准已成为学界和实践部门的共识。但是如何确定各种自然资源的生态补偿标准一直没有达成共识。
  
  笔者认为,确定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补偿标准是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和有效运行的关键,确定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补偿标准应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补偿应在确保饮用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弥补水源地的损失。通过微观经济学分析,只有当集中式饮用水资源开发、利用企业的利润等于市场利率时,对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的消费量就是有利于实现集中式饮用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理想消费量。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损失应包括水源地生态保护成本和发展机会成本。
  
  其二,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补偿标准应引入市场竞价机制,但不能完全由市场决定。只有引入市场竞价机制才能确保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服务的价格无限接近于其价值。此外,集中式饮用水资源还具有生态价值,而市场无法对其生态价值进行定价。理想状态下,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补偿标准应和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服务的价格保持一致。而影响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服务价格的因素包括: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的价值(包括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服务市场的供需状况、市场规模和市场的垄断程度等等。所以,完全依靠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服务市场决定其生态补偿标准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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