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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补偿探究

  
  (二)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补偿的理论依据
  
  对集中式饮用水资源进行生态补偿的基本思路是通过恰当的制度设计,使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者承担由此带来的社会成本和生态环境成本,以使集中式饮用取水行为在经济学上具有正当性。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补偿的理论依据主要是以下两方面;
  
  其一,环境损害补偿理论。集中式饮用取水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对水源地及其周边地区造成不同程度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主要表现为水源地及其周边原生态系统的变异和生态环境质量的下降。例如,随着取水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取水量日益增加,在来水量不变甚至有所减少的情况下,水源区域会逐步减小,湿地面积也相应缩小。这种情况将对水源地的土壤、植被产生破坏;对水生动、植物生存造成危险;对水源地温度和湿度产生影响,进而导致水源地生态环境质量的下降。因此,有必要对集中式饮用水资源进行补偿以修补水源地生态环境所遭到的破坏、维持水源地生态系统的稳定、保育水源地原生态环境。
  
  其二,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的外部性理论。外部性又称溢出效应,指的是企业或个人向市场之外的其他人所强加的成本或利益。[1]外部性又分为外部经济性和外部不经济性。开发和利用公共物品往往会产生比较严重的外部不经济性问题。饮用水资源具有典型的公共物品属性,所以,在开发和利用饮用水源的过程中往往伴随着比较严重的外部不经济性问题。主要表现在集中式饮用取水行为对水源地的污染和水源地生态环境的破坏上。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的外部不经济性是实施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补偿的重要依据。取水者在取水的过程中给周围环境带来了负面影响,侵害到当地居民的环境权益,威胁到他们的生存、发展权、产生环境冲突。按照环境公平的原则,破坏环境的责任应与保护环境的义务相适应。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的取水者、利用者应对水源地环境污染的治理、环境破坏的恢复承担补偿责任,通过环境补偿费的形式,保护水源地的环境价值。
  
  二、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补偿的模式选择
  
  一般而论,生态补偿模式有两大类:一是政府主导模式;二是市场主导模式。这两种模式涵盖了生态补偿机制实现的所有情况。[2]笔者认为,我国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补偿应采取政府主导模式。这个判断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认识:
  
  其一,在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的配置上存在着严重的“市场失灵”,需要政府为主导对其进行调控。经济学的研究结果表明,市场失灵的原因在于:公共产品、外部性、垄断(包括自然垄断)、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均衡。[3]集中式饮用水资源具有准公共物品的属性;在开发和利用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的过程中会产生比较严重的外部不经济性问题;集中式饮用水资源存在自然垄断;在集中式饮用取水和市场流转过程中信息不能实现完全的共享,存在着信息不均衡的情况。以上原因导致市场在配置集中式饮用水资源时不能达到理想状态[1],因此,需要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对集中式饮用水资源配置进行干预,以矫正市场失灵弊端,确保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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