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补偿探究
Study on Ecologic Compensation Of Central drinking water Resource
黄锡生;王江
【摘要】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补偿的理论依据主要是环境损害补偿理论和外部性理论。我国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补偿应采取政府主导模式,适当引入市场机制。其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应为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服务提供者和受益者。其中,生态服务受益者是真正的补偿主体,而行业协会是他们的现实代表。应充分考虑非市场因素的前提下,主要通过市场确定其补偿标准。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补偿的方式应多样化,主要以资金性补偿为主,适当发展非资金性补偿。
【关键词】饮用水资源;生态补偿;理论依据;模式选择;补偿标准
【全文】
引 言
依据取水方式和规模的不同,可以将饮用水资源分为集中式饮用水资源和分散式饮用水资源。由于分散式饮用取水规模小,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较小,目前尚无对分散式饮用水资源进行生态补偿的必要。集中式饮用取水一般为满足城市饮用用水的需要,因其取水规模大,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非常大。对集中式饮用水资源进行生态补偿既有利于改善水源地生态环境,促进饮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又有利于保证公众饮用水健康和安全。
一、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补偿之界定
(一)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补偿之内涵
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补偿是生态补偿理论在集中式饮用水资源保护中的运用。通常环境法学界认为生态补偿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生态补偿,是指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补偿、恢复和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广义的生态补偿,还应包括对因环境保护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的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以及为增进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的支出。[1]本文所指的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补偿是取生态补偿的广义解释,即指因集中式饮用取水的行为,给水源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水源地因保护水源而丧失发展机会而进行的治理、恢复、校正所给予的资金扶持、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具体包括以下三层含义:其一,在集中式饮用取水过程中,国家通过对取水行为进行收费以实现所有者的权益,或对保护饮用水资源的主体进行经济补偿,以达到保护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促进饮用水源有效利用的目的。其二,国家对集中式饮用水资资源开发、利用者征收一定数量的费用并用于水源地生态环境的恢复,从而实现对饮用水源因取水而损耗的补偿。其三,补偿的方式多样化。对水源地进行补偿最主要的方式是资金扶持,除此之外还包括技术转移、政策优惠、财政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