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此,笔者以客体标准这一角度对水权权利体系进行预设与重塑,同样应将因水产生的有关权利囊括其中。笔者对水权权利体系的构建做如下尝试:
首先,笔者认为水权不应该仅仅限于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从现在的民法权利体系设立的框架,水权,应是指围绕水产生的各类权利的总称。如果将“水权”中的“水”仅限于水资源,则可能将众多与水有关的权利排除在外,造成权利分类的混乱。以废水综合利用为例,废水按现有的定义,不构成水资源。而主体综合利用废水的权利如果不能将其归类于“水权”,则很难归类划分。反观土地权,荒地、沙漠、滩涂甚至围海造田形成的土地都可以作为土地权的客体,因此没有理由将非水资源的其他类型的水排斥在水权客体之外。
其次,笔者认为水权应包括围绕“水”产生的各类权利。有学者提出,水权一词在我国现行法律上并未明确使用,所以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一个法学概念。[29]笔者认为,法律概念的发展是适应现实的规范需要,一般情况是从具体概念发展到抽象概念,由特殊概念发展到普遍概念。以美国的水权概念为例,1848年黄金的发现和采矿业的发展,当时的采金技术,用水是关键。那时就出现了用水权(right to the use of water)的概念,后来演变为right to the water(与水有关的权利),直到最后发展为water rights(水权)。[30]法律概念从用水权发展到上位概念水权。而法学概念则应当具有前瞻性,专家学者们研究的法学应该是引领法律的,不应该只是为现有法律提供注解。因此,目前只是法学概念的“水权”,应该为将来法律中“水权”体系的建构提供更大空间和更大的可能性,而不应该狭隘地仅将其定义为“用水权”或“水资源的使用权”。
虽然笔者在前文只是根据法律现状,从民事财产权角度论证水权中的水之物权不应该只是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的权利,但法学应为法律的进步规划设计,要为水权法律体系的发展预留空间,而不仅是满足对现有法律的解释。因此,笔者认为水权体系不应该仅限于民事权利内部,而应在整个法律体系层面来建构水权体系,即水权应包括:水之物权、水之行政管理权、水环境权等等。
以上从系统论出发,对学者们各执已见的水权结构体系进行大胆的预设与重塑,笔者的目的在于统一对水权的理解与认识,为进一步开展与水有关的各项权利的研究与思考创造条件。
【作者简介】
黄辉,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 以崔建远、裴丽萍等为代表,认为水权指对水资源的使用权。以汪恕诚、胡鞍钢、李燕玲以及水利部政策法规司的研究成果等为代表,认为水权指对水资源的所有权以及对水资源的使用权。以蔡守秋、姜文来等为代表,认为水权指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使用权以及水资源经营权等一系列权利组成的权利束。
崔建勇:《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转引自张红梅:《水权概念辩析》,《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0期。
裴丽萍:《水资源市场配置法律制度研究—一个以水资源利用为中心的水权制度构想》,环境资源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转引自张红梅:《水权概念辩析》,《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0期。
汪恕诚:《水权和水市场----谈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手段》,《水电能源科学》2001年第1期。
蔡守秋:《论水权体系与水市场》,《中国法学》2001年增刊。
虽然诸专家学者对水权内涵及外延有各异的认识,但都一致地认可水权就是关于“水资源”的权利。
蔡守秋:《环境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276页、第277页。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二条。
刘立,罗文君:《水资源物权客体浅析》,《湖北教育学院学报》2007年第11期。
《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07页。
邢鸿飞:《论作为财产权的水权》,《河北法学》2008年第2期。
辜明安:《论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现代法学》2007年第4期。
崔建远:《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定》,《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二条。
刘作翔主编:《法理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74页。
崔建远:《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定》,《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Roy Whitehead,Jr. Catherine Could,Walter Block The Value of Private Water Rights: from a Legal and Economic Perspective . Albany Law Environmental Outlook Journal,2004,(9)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117条、第
118条。
之所以称“常见的水资源”是因为有些未来可利用或潜在的水资源,当今因无法利用而没有纳入各国法律规范内,如冰川之类。
李思思:《我国水权法律制度刍议》,《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4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6条。
我妻荣:《日本
物权法》,有泉亨修订,李宜芬校订,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10页以下。转引自:崔建远:《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定》,《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
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277页。
崔建远:《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定》,《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
王利民:《中国
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13页。
苟军年:《准物权法律定位的思考》,《法治论丛》2008年第3期。
徐显明:《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4页。
张红梅:《水权概念辩析》,《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0期。
Roy Whitehead,Jr. Catherine Could,Walter Block The Value of Private Water Rights: from a Legal and Economic Perspective . Albany Law Environmental Outlook Journal,2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