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与水并不是同一概念。一滴水肯定是水但却不是水资源,洪水是水也不一定是水资源;此外还有诸如废水、雨水、海水、固态水、汽态水。水要成为水资源,须对其作出一定的价值判断,使其满足一定的条件。[9]《经济大辞海》将水资源定义为“是以固态、液态和气态三种形式存在于自然界中,可被社会直接利用和待利用的作为生产和生活的一种资财来源的总水量。”
然而,将水权客体的“水”狭隘理解为“水资源”,将会导致对水权的狭隘理解。
首先,将水资源理解为“地表水和地下水”是狭窄的。以陆地上的冰川雪山为例,其作为水资源的固态形式,只因为目前多未开发利用,法律尚未规定,而将其相关的权利排除在水权之外,显然缺乏远见。再以空气中水资源为例,人工降雨技术的提高,利用技术协调安排不同地区的降雨已是可能,这些以气态形式存在的水资源的相关权利亦不应该排除在水权之外。其次,将水资源理解为“可利用或有可能被利用的水源”也是狭窄的。过去海水无法利用,就不构成水资源。现在海水淡化技术的出现,海洋养殖的发展,海水就应该成为水资源的组成部分。过去废水不可利用,不能作为水资源,今后废水净化及利用,也将其转化为水资源的一个部分。可见,只要是水,不管其是否目前可利用,随着科技的进化及人类的需要,都有可能将对其规范调整,即都有可能会产生相关的“水权”。
因此,笔者倾向认为,作为法学概念的水权,在“水”的理解上应高瞻远瞩,为将来与“水”有关的法律制度规范预留空间,不应将水权客体的“水”仅仅理解为“水资源”或者更狭隘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而应当将不同类型的水作为水权的客体,将水权理解为与“水”(包括不同物理形态的水)有关的各类权利。
二、 水权应包括水之物权
民事实体权利的第一层面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权(property rights)是指对特定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10]水是水权的客体,而水具有生活、资源和环境三种功能。水作为公众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必要生产要素,其经济价值是显然的,而且水作为有体物,能够成为特定利益的载体,因此,水权作为财产权的地位应该得到肯定。[11]
在民事实体权利的第二层面,人身权可被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财产权可被分为物权(对物权)和债权(对人权)。[12]水权的客体是水,水是物的一种,因此水权中应包含物权。然而,如前所述,作为客体的水有不同类型、不同的形态,其满足人类需要的程度不同,人类对其认识和把握的水平也不同,因此,水权中的水之物权也应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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