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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体系与结构的重塑

水权:体系与结构的重塑


Water Right: Re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and Structure


黄辉


【摘要】水权概念众说纷纭,在广泛运用中缺乏共识,影响对水权的进一步研究。水权的客体是水,而不应该仅限于水资源。常见的水权概念有一权论、二权论的观点,但从财产权角度看,水权中水之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水权作为法学概念,其权利体系构建应具有前瞻性,水权应定义为与水有关的权利体系。

【关键词】水权;权利体系;重塑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已经实施,“水权”的概念被学界广泛的使用,并作为进一步探讨水权分配制度、水权转让制度的基础。然而,众专家学者对“水权”本身仍有诸多不同的见解,对水权的范围及体系有不同的认识,多种水权概念并存[1]。对水权概念的理解可以分成三类:一是认为水权就是关于水资源的使用权(一权论)。水权就是权利人依法对地表水和地下水使用、收益的权利。[2]水权实质上就是水资源的非所有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所享有的对水资源的使用或收益权。[3]二是认为水权就是水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二权论)。[4]《水利百科全书》对水权的定义是“部门或个人对于地表水、地下水的所有权、使用权”。三是认为水权是由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使用权(用益权)、水环境权、社会公益性水资源使用权、水资源行政管理权、水资源经营权、水产品所有权等不同种类的权利组成的水权体系。[5]
  
  对水权概念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势必造成水权探讨过程中缺乏共同的语境,不利水权的研究。为避免此类冲突与误解,笔者试图对水权体系重新思考,以期为具体水权的进一步研究铺路。
  
  一、 广义理解“水权”的客体----“水”
  
  今天在研究水权时,人们更多地是要解决水资源的分配、使用、转让,并试图在制度上完成相关的规范。而对于水资源以外的“水”,或者认为已有现成的法律足以调整,或者认为尚未需要法律的介入,因此,专家学者们讨论水权多不涉及。专家学者们对“水权”的客体“水”,几乎无异议地理解为“水资源”,[6]只是不同的规范对“水资源”包括的范围有不同的认识。根据197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给水资源下的定义,水资源指“可利用或有可能被利用的水源,这个水源应具有足够的数量和可用的质量,并能够在某一地点为满足某种用途而可被利用”[7]。我国的《水法》则规定,“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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