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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答复可诉性浅析

  
  (1)观念表示要素

  
  观念表示是一个来自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概念,与意思表示相对应。意思表示通常是行政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行政法律行为成立须由行政主体将作出某种行政法律行为或者拒绝某种申请的意图表达于外部,目的在于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处分。但是,观念表示是指仅仅就事实、事态、进展作出判断或者表示,本身无意或者尚不具备作出特定行政法律行为的条件的行为。例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申请已经受理的告知行为、行政机关要求行政相对人尽快解缴罚款的通知,等等。观念表示表明行政机关并非有作出特定的行政法律行为的意思,而毋宁是对于客观事实的一种表示。这种表示与意思表示的含义并不相同。

  
  (2)间接法律效果要素

  
  与事实行为不同,准行政决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与行政决定能够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不同,准行政决定并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间接法律效果与直接法律效果不同,直接法律效果是行政机关通过意思表示的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这种直接法律效果是即时性的、现实性的、直接性的、必然性的、确定性的,主要依据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并不依靠外在的因素。一般来说,产生直接法律效果的行政决定是最终性的、实体性的行为。例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等等。间接法律效果则并不通过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行为实现。间接法律效果通常是延时性的、将来的。间接的、或然性的、偶然性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表示并不表达对权利义务的处分,而是对于事实的表示。行政机关的行为产生间接的法律效果,是基于特定的事实或者特定的法律规定。

  
  将所有的准法律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过于片面。事实上,有些准法律行为是可诉的,如受理行为等。对于行政机关某种行为的可诉性的判断,应当更多地基于对司法实践的考察,而不能通过概念的演绎或理论的推导获取结论。[⑧]

  
【作者简介】
张朝泓,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任职。
【注释】江必新、梁风云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84页。
江必新、梁风云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2页。
蔡小雪:《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实务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0页。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23页。
蔡小雪:《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实务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0页。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23页。
江必新、梁风云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5页。
蔡小雪:《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实务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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