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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制证券短线交易的最新司法与监管实践

  
  在该案例中,将独立董事庄宗明先生的配偶也认定为短线交易的主体,采用了“实际持有”的认定标准。

  
  (2)长征电器案例——采用了“实际持有”的认定标准

  
  2006年8月3日之前6个月内,长征电器大股东广西银河集团存在通过关联方苏州银河公司、高维凤、季秀红、潘勇等账户买卖长征电器(600112)的情况。

  
  截至2006年8月3日,长征电器关联方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将持有的长征电器股票全部卖出。其中,2006年7月,高维凤将其持有的长征电器305581股全部卖出;2006年8月,苏州银河将其持有的长征电器247876股、季秀红将其持有的G长征2809752股全部卖出。此次减持长征电器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按照有关规定,关联方应依法将买卖长征电器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归入上市公司,造成的亏损由其自担。

  
  其中,高维凤获得的收益为179647.14元,季秀红获得的收益为248639.36元,潘勇在2006年4月至5月持有和买卖长征电器股票106000股获得的收益为23063.60元,苏州银河股东账户买卖长征电器股票则形成亏损1657.61元。

  
  上述全部收益共计451350.10元已于2006年8月4日前汇入长征电器账户;苏州银河股东账户买卖长征电器股票形成的亏损1657.61元由其自担。

  
  在该案例中,对短线交易主体的认定采用了“实际持有”的认定标准。

  
  (3)*ST 罗牛案例——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客观认定标准”

  
  2007年4月17日,时任*ST 罗牛(000735)独立董事的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徐俊峰买入*ST 罗牛28万股,买入价格为5.15元。2007年7月3日,徐俊峰卖出7万股,卖出价格为4.93元。如果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徐俊峰实际亏损1.54万元。

  
  2007年7月6日,*ST 罗牛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公告,公告中同时称,该情况的发生是由于徐俊峰本人对《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了解不够造成的,并非故意,对此徐俊峰深表歉意,并作了深刻检讨。

  
  对于徐俊峰的上述行为,深交所认为,短线交易认定应该坚持“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客观认定标准”,不问内部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也不问其是否盈利,只要符合《证券法》第47条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短线交易并视情况给予相关处分。

  
  因此,2007年8月13日,深交所做出纪律处分决定:给予徐俊峰被通报批评。

  
  (4)杭汽轮B案例——采用了董事、监事、高管身份 “一端说”的认定标准

  
  2009年2月17日,杭汽轮B(200771)正式聘任张树潭为其副总经理。

  
  2009年2月20日,张树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减持了杭汽轮B股份18587股。

  
  张树潭先生自聘为本公司高管日前半年起持有及交易本公司“杭汽轮B(200771)” 股份情况如下:

  
  ①2008.12.31持有杭汽轮B(200771)30000股;

  
  ②2008.09.26--2009.2.20 持有及交易杭汽轮B(200771)情况:

  
  成交日期  成交数量(股)成交价格(元) 持有股份余额(股)

  
  2008.9.26(聘任前) 3400   6.97   51200

  
  2008.12.03(聘任前) -5400   6.63   45800

  
  2008.12.03(聘任前) -10000  6.61   35800

  
  2008.12.23(聘任前) -5800   6.56   30000

  
  2009.01.07(聘任前) 4700   7.10   34700

  
  2009.01.07(聘任前) 10000   7.12   44700

  
  2009.01.14(聘任前) 5100   7.10   49800

  
  2009.02.06(聘任前) -19800  7.87   30000

  
  2009.02.06(聘任前) -30000  7.86   0

  
  2009.02.11(聘任前) 6300   8.16   6300

  
  2009.02.11(聘任前) 23900   8.10   30200

  
  2009.02.11(聘任前) 18187   7.97   48387

  
  2009.02.11(聘任前) 10200   8.00   58587

  
  2009.02.20(聘任后) -18587  7.82   40000

  
  杭汽轮B董事会发现后,认定张树潭2月20日的减持属于短线交易,并对张树潭此次交易的盈亏情况进行了核实,此次交易不存在短线交易赢利的情形。

  
  在该案例中,对董事、监事、高管采用了“一端说”的认定标准。

  
  (5)德豪润达案例——协议转让属于短线交易中的“买入”和“卖出”

  
  广东健隆达于2009年3月12—18日期间以大宗交易的方式累计买入德豪润达(002005)股票1616万股,成为德豪润达持股5%以上股东。

  
  2009年3月28日,德豪润达控股股东拟向广东健隆达协议转让本公司股份2184万股;2009年5月19日,上述协议转让的股份已完成过户,该次协议转让股份的价格为6.03元/股。2009年9月21日,广东健隆达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合竞价的方式卖出公司股票136.941万股,成交均价10.175元/股,成交总额1,393.3346万元。减持后广东健隆达持有德豪润达股份3,663.059万股,占德豪润达总股本的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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