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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制证券短线交易的最新司法与监管实践

  
  在该中,中国证监会采用了“实际持有”的计算标准来认定深宝安旗下三家关联企业的交易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

  
  (2)四川圣达案例——采用了“实际持有”的认定标准

  
  四川圣达(000835)于2007年2月15日召开股东大会,2月16日发布2006年年度报告,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1.23%,净利润同比增长32.62%。公告当日,“四川圣达”股价盘中最高涨幅为10%,收盘涨幅为7.82%。时任四川圣达董事、总经理的佘鑫麒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利用其以佘某名义开立并由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于2月14日买入“四川圣达”67800股,2月16日全部卖出,获利12.19万元。经调查,佘某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山县江口派出所,已于2000年去世。

  
  同年7月10日,四川圣达发布2007年度中期业绩快报,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增长1682.28%,佘鑫麒在该信息公开前,同样利用上述佘某的账户于7月9日买入“四川圣达”57340股,7月11日全部卖出,获利2万余元。

  
  本案中,佘鑫麒未承认涉案账户的买卖行为由其本人实施。中国证监会经审理认为,综合考虑、衡量以下事实与证据,认定佘鑫麒实施了内幕交易和短线交易行为:(1)涉案账户为佘鑫麒开立并实际控制;(2)涉案交易的资金由佘鑫麒存入;(3)涉案交易的时点与佘鑫麒知悉内幕信息的时点高度吻合;(4)调查人员未发现、佘鑫麒本人也拒绝提供涉案交易非其本人“买卖”行为的证据,而且佘鑫麒关于账户开立的解释前后不一,并拒绝协助调查部门搜集能够支持其解释的证据。

  
  2010年1月18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佘鑫麒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1955.80元,并处以170346.96元罚款,市场禁入3年。

  
  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佘鑫麒内幕交易案是一起在当事人不承认违法行为、不配合调查工作的情况下,中国证监会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获取了确凿证据,依法认定的内幕交易和短线交易案件,为我国首起证据推定内幕交易和短线交易案,也是我国证券监管机构采用“实际持有”的认定标准来规制短线交易的最新案例。

  
  (3)西水股份案例——采用了股东身份“两端说”的认定标准

  
  西水股份(600291)案例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第一例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短线交易案例,在该案中,对股东身份采取的是“两端说”认定标准。

  
  北京新天地互动多媒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地)截至2007年7月14日持有西水股份(600291)股票11,481,680股,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18%。2007年7月18日,新天地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中的8,000,000股可以上市流通。2007年7月25日至8月1日,新天地陆续卖出“西水股份”股票累计3,300,000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2.06%);2007年11月16日至12月25日,新天地又陆续买入“西水股份”股票累计1,250,603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0.78%)。新天地于2007年7月25日至2007年12月25日期间,将其持有的“西水股份”股票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构成《证券法》第47条规定的短线交易。2008年12月19日,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195条的规定,对新天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新天地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此外,在四川金顶案例中,上海华策投资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29日通过协议方式受让四川金顶(600678)4883.383万股股权,占该公司总股本的20.99%,受让价格为2.06元/股,2006年6月9日,该公司与浙江华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2.08元/股的价格将上述股份转让给后者并于2006年7月7日办理了过户手续,中国证监会并未认定上海华策的股权转让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也未采取任何行政处分措施,对股东采取的也是“两端说”的认定标准。

  
  (4)金发科技案例—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客观认定标准”

  
  2007年11月12日至2009年1月21日,夏世勇任金发科技(600143)副董事长。2008年12月29日,夏世勇通过妻子委托熊玲瑶代为卖出夏世勇证券账户中的“金发科技”股票791,200股。当日,该账户又买入“金发科技”18,400股。

  
  2007年11月12日至2009年1月21日,李建军任金发科技董事、总经理。2008年12月26日,李建军委托方卉代为卖出李建军证券账户中的“金发科技”股票693,000股;12月29日卖出230,000股,当日又买入100,000股;12月30日,卖出580,000股。

  
  夏世勇在其提交给中国证监会的陈述、申辩中提出,其卖出股票是为了缴纳巨额个人所得税需要,相关交易量较小,其行为在主观上没有获取不当得利和违规的故意,情节轻微;未对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产生不良影响和危害。请求对其免于处罚。证监会行政处罚委经审议后,决定不予采纳夏世勇的陈述、申辩意见。

  
  2009年9月4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夏世勇、李建军分别给予警告。

  
  在该案中,中国证监会对夏世勇、李建军短线交易行为的认定和处罚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客观认定标准”。

  
  (5)中创信测案例—采用了“最高卖价减去最低买价”的收益计算方法

  
  2008年1月2日,持有中创信测(600485)5%以上股份的股东北京协力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力得”)买入中创信测股票40000股,当天又卖出中创信测股票600000股。上交所通过监测发现该情况后,于2008年1月17日要求公司说明对该笔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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