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0日,上海市卢湾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2009)卢民二(商)初字第984号):驳回原告华夏建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250元及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华夏建通负担。
2、南宁糖业案例——“实际持有”计算标准的司法确认?
2008年6月,南宁市中院立案受理了南宁糖业(000911)诉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三公司短线交易纠纷一案。
原告南宁糖业诉称,马丁居里公司、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马丁居里有限公司是三家注册地位于苏格兰的公司,其中马丁居里公司、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马丁居里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三家公司的住所均为:Saltire Court, 20 Castle Terrace, Edinburgh, Scotland, EH1 2ES。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还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2007年8月23日至2007年8月30日,马丁居里公司、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入南宁糖业16,922,648万股,占南宁糖业股份总额的5.9%(其中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入7,168,469 股,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马丁居里公司买入9,754,179 股,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4%)。2007年10月27日,马丁居里有限公司公告了增持股份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08年1月4日至2008年1月25日,马丁居里公司、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累计卖出南宁糖业股份14,535,656股,占南宁糖业股份总额的5.07%(其中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卖出7,168,469 股,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马丁居里公司卖出7,367,187 股,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7%)。2008年2月25日,马丁居里有限公司公告了减持股份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南宁糖业认为,马丁居里公司、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持有超过5%的南宁糖业股票后六个月内又抛售,根据我国《
证券法》第
47条的规定,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即南宁糖业所有。
因此,请求法院判决:(1)马丁居里公司、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将其上述交易所获取的收益交付给南宁糖业。(2)由于马丁居里公司、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获得收益后至今未交付给南宁糖业,给南宁糖业至少造成了利息的损失,因此应向南宁糖业支付占用收益期间的利息。(3)马丁居里有限公司对马丁居里公司、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南宁市中院已裁定冻结被告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冻结原告南宁糖业用于保全担保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
该案是A股市场第一例针对QFII短线交易的诉讼,而该案的关键和难点在于:在认定短线交易时是应采用“名义持有”的计算标准还是“实际持有”的计算标准。
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南宁市中院是否会通过司法判决确认“实际持有”计算标准,我们将拭目以待。
(二)我国规制短线交易的最新监管实践
1、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与相关行政处罚案例
(1)深宝安案例——采用了“实际持有”的认定标准
我国1993年颁布实施的《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确立了短线利益归入权制度,深宝安(000009)短线交易案是
《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第一起内部人短线交易归入权案例,也是我国证券监管机构采用“实际持有”的计算标准来规制短线交易的第一案。
1993年9月13日,深宝安(000009)旗下三家关联企业宝安上海公司、深圳宝安华阳保健品公司和深圳龙岗宝灵电子灯饰公司在二级市场上悄悄收购延中实业(600601,现名方正科技)的股票。截至9月29日,上述3家公司已经分别持有延中实业4.56%、4.52%和1.657%的股份,合计持有10.65%,已超过法定报告义务要求的比例。在未履行法定公告义务的情况下,宝安上海公司于1993年9月30日再次购买延中股票,致使三公司合计持有延中股票增加到17.07%。在宝安上海公司大量买入延中股票过程中,深圳宝安华阳保健用品公司和深圳龙岗宝灵电子灯饰公司于1993年9月30日将其分别持有的共114.77万股延中股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卖给了宝安上海公司,24.60万股卖给了其它股民。
事件发生后,中国证监会与其它有关部门对此事进行了联合调查。10月22日,中国证监会在宣布宝安上海公司所持延中股票有效的同时,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对宝安上海公司罚款100万元,对两家关联企业深圳宝安华阳保健品公司和深圳龙岗宝灵电子灯饰公司给予警告处分,并按
《条例》第
38条的规定决定深圳宝安华阳保健品公司和深圳龙岗宝灵电子灯饰公司于1993年9月30日卖给社会公众的24.60万股延中股票所获得的利润归延中公司所有。由于
《条例》并未规定归入权的行使程序,在上述深圳宝安华阳保健品公司和深圳龙岗宝灵电子灯饰公司短线交易案中,由中国证监会做出决定将短线交易收益收归上市公司。[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