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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交易制度探析

  
  因此笔者对完善我国的水权交易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水权交易要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资源察赋现状,量力而行。东阳一义乌水权交易能顺利实施是建立在东阳具有丰富的淡水储备和义乌发达的经济发展水平基础上的。东阳市在水权交易前,通过横锦灌区改造工程新增了5300万立方米的城镇供水能力,而东阳市自身无法消化这些淡水资源;义乌是浙江市场经济发展最快的城市之一,水资源短缺一直以来都是义乌经济进一步提升的制约因素,2000年义乌市的人均GDP已经高达17945元,即将进入现代化的门槛,义乌政府有足够的财政实力去购买水权。由于不同的地区政府的财政状况和水资源察赋各不相同,要进行水权交易,应立足于本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如果缺水地区的财政并不是很富余,若从财政收入中抽出一部分资金购买水权,则很有可能影响到其它经济发展所必需的支出,从而迟滞当地的经济发展;如果水资源富裕地区所出售的水权超出了当地环境的承受能力,过渡开发水资源,不仅会对水环境产生破坏,而且还会影响到本地区未来经济的发展规划。
  
  第二,在水权交易中必须充分考虑农民的利益得失。当前政府对农民政策的主旋律是减轻农民的负担,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如果在水权交易中使农户的既得利益遭到剥夺,则相当于变相的增加了农民的负担,与国家的大政方针背道而驰。如果农户在水权交易前依照惯例是享有水资源使用权的,在水权交易后其所能使用的水资源总量减少,对农业生产造成了不利的影响,政府就应该对农户的损失进行合理的评估并予以相应的补偿,不能以水资源国有为借口,肆意剥夺农户应得的利益。
  
  第三,在清晰界定水资源产权的同时,要加强宣传力度。界定水资源产权是进行水权交易的基础,只有水权确定了,才能最终决定到底谁受益。由于我国历来初始水权界定比较模糊,因此在水权界定过程中必须合理界定原来是由哪些人行使使用权,要考虑到己有的非正式制度安排,否则有效率的水权配置也有可能因遭到原有受益者的阻挠而失败。例如,南溪江水产经营权分配失败的原因就在于它忽略了己有的习惯传统,没有承认沿江居民原来拥有的捕捞权”。与此同时,也要加强水权界定情况的宣传力度,调节不同利益主体对水权制度安排的争端,以期能统一认识,为水权交易扫除障碍。楠溪江渔业经营权在1998年9月公开拍卖,于11月以518万元的价格出售3万亩水域的经曹权,由于无法解决管理问题,永嘉县政府于2005年4月终止了承包合同,全流域承包模式宣告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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