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差异性,水权市场的发育程度和也不尽相同,但有一点是相通的,即这些国家或地区建立水权交易的目的都是为了提高各部门的用水效率,实现对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减少巨额财政负担,强化国家的水资源政策及增强资源分配中的灵活性和反应能力。
三、水权交易的国内背景
在中国,水短缺问题己成为经济进一步提升的绊脚石。根据2004年的统计年鉴,全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 1856.3 m3,,虽然水资源总量在世界上仅次于巴西、俄罗斯、加拿大、美国、印度尼西亚,居第六位,但人均只为世界平均值的四分之一,在世界银行1998年统计的153个国家中只居第88位。中国有9个省(市、区)的人均占有水量为500 m3。中国600个城市中缺水的近400个,严重缺水的为108个。据预测,在2030年我国人口将增至16亿,而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将降到1760 m3时,这说明我国未来的水短缺是比较突出的。
汪恕诚在2000年水利年会上指出,上游和下游、地表水和地下水、农业用水和城市用水、经济用水和生态用水之间的矛盾可以通过水权交易来解决,水权和水市场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经济手段。与此同时,由于水行业是具有公益型和垄断性的行业,因此水市场实质上是一个准市场,它对一水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政府宏观调控、民主协商、水市场调节三者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是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必要途径。
东阳和义乌之间的水权交易正是在这个理论及政府宏观调控的指导下,利用市场机制进行运作,通过双方水电局及其主管市长的友好协商,政府办、司法局参与,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根据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思路,经两市五套班子的集体决策,最终形成的。这是中国首例结合市场机制的地方性的水权交易,开创了中国水权交易的先河。
四、法律分析及建议
经过5年多的工程建设,东阳和义乌之间的引水工程于2005年1月6日正式完成并顺利通水。但是其实际的运行效果是否正如交易前所设想的“双赢”?实施后是否会对东阳农业生产产生影响?义乌居民是否缓解了用水紧张的局面,缓解的程度如何?存在的法律问题是什么?我们法律人应该如何完善水权交易制度?
(一)我国水权交易理论研究存在的问题
我国学者对水权范围的界定有分歧。主要的分歧在于水资源所有权是否包括在水权范围内。持“一权说”观点的学者认为,水权只是水资源的他物权,是一种利用水资源获得收益的权利,即为使用权或收益权;“二权说”的观点把水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并列,认为所有权与使用权都是水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权簇说”则认为水权是水所有权的一个构成部分,是由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多个权利组成的权利束。本文赞同“权簇说”观点,其主要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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