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管理的“大部制”及立法研究
Basin Management System Based on Super Ministry System
韩晶
【摘要】我国现行的流域管理体制中存在着流域机构层次不清、地位不明确等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借助“大部制”改革的思想对现行流域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并在此基础上对流域立法予以完善。
【关键词】大部制;流域管理体制;流域立法
【全文】
所谓“大部制”,又称为“大部门体制”,是指将行政管理系统中职能相近、管辖领域相关的部门进行归并重组的行政管理体制的整合过程,其首要目标是实现政府职能的有机统一。“大部制”改革所要解决的是在我国行政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这其中当然也包括近几年被学界所广泛关注的流域管理体制问题。本文试图借助“大部制”的改革思想对我国的流域管理体制进行重新整合,并针对现行流域立法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一、我国流域管理体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流域管理体制的现状
1.设置了专门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
水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境内的流域被划分为三级:一级流域,是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包括黄河、长江、松花江、珠江、淮河、海河、辽河和太湖流域;二级流域,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除此之外的其他江河、湖泊被划分为三级流域。对于一级流域,《
水法》规定,除由国务院水行政部门进行统一的管理和监督之外,还设置专门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如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
2.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我国从建国之初设立“长江水利委员会”作为水利部的直属事业机关,负责办理长江流域的水利事业开始,发展到今天已经建立起由国务院水利部统一领导,长江水利委员会等七大流域管理机构分工负责的流域管理综合模式。经过近五十年的发展,各大流域管理机构被定位为“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其性质为国务院水利部的派出机构,代表水利部在各大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