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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西北地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的立法理念

  第四,其它国家和地区在综合生态管理理念下的成功立法经验和中国/全球环境基金干旱生态系统土地退化防治伙伴关系的国家规划框架的第一个项目(简称GEF—OP12),即旨在防治甘、青、新、宁、蒙、陕六省区土地退化能力的合作项目为西北地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确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奠定了重要的实践基础。从国外的情况来看,自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美国、瑞典、澳大利亚、韩国等已经进行综合生态管理立法试点,目前,这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取得了这一领域立法的成功。如《澳大利亚政府间环境协定》(1992年)规定,“生态多样性和生态完整性的保护应该成为一种最基本的考虑”。日本在1993年制定的《环境基本法》中也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为理念,规定了“污染综合控制”制度。[15] 在国内,自2002年10月GEF—OP12在我国启动以后,现在已经进入实质性的实施阶段。从学习、调研到项目试点区域的选定,再到战略与计划行动的制定,以及相关政策和法律等配套措施的日趋完善,都证明了在我国西北地区广泛运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和方法的适应性。GEF—OP12项目背景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有许多方面交叉和关联,因而二者存在共同性的理念和基础,GEF—OP12的顺利实施也是西北地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的成功范例。从这个意义上讲,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确立为西北地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的立法理念无疑是恰当、可行的。
【作者简介】
郭武,男,汉族,甘肃通渭人,甘肃政法学院讲师,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08级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法基础理论。
【注释】 曹明德:中国环境资源法、能源法的现在与未来,法学论坛,2006年第2期第6页。
Koh Kheng-Lian, The first gener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s in Asia, in Lye Lin-Heng edited, Towards a “Second Generation” in Environmental Laws in the Asian and Pacific Region, IUCN Environmental Policy and Law Paper No.48 2003.p15-25.
Nicholas A. Robinson, Challenges confronting the progressive development of a second gener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s, in Lye Lin-Heng edited, Towards a “Second Generation” in Environmental Laws in the Asian and Pacific Region, IUCN Environmental Policy and Law Paper No.48 2003.p27-32.
黎莲卿 玛利亚·索科罗·Z·曼圭亚特:亚太地区第二代环境法展望—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全球环境战略研究所/亚洲开发银行研讨会论文集,邵方,曹明德,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4页。
曹明德:《中国环境资源法、能源法的现在与未来》,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2期,第6页。
余谋昌:《生态哲学》,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
E.马尔特比等著,《生态系统管理——科学与社会问题》,康乐,韩兴国等译,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蔡守秋:《论综合生态系统管理》,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第22页。
平凉市崆峒区GEF/OP12项目协调办公室资料:www.gefop12kt.cn.
赵学敏:《湿地保护 任重道远》,载《求是》,2005年第21期,第49页。
王小刚:《论湿地保护综合立法及其主要内容》,载《林业调查规划》,2005年第6期,第70页。
黎莲卿,玛利亚·索科罗·Z·曼圭亚特:亚太地区第二代环境法展望——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全球环境战略研究所/亚洲开发银行研讨会论文集,邵方,曹明德,李兆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9页。
蔡守秋:《第三种调整机制——当代环境资源法研究的一个新领域》,www.riel.whu.edu.cn.
蔡守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法的发展概况》,载《政法论丛》2006年第3期,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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