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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西北地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的立法理念

  
  三、西北地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立法理念——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确立
  
  作为一种全新的自然生态系统的管理理念和模式,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已经被广泛地运用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环境保护中来。在西北地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中,尝试确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理念也有着重要的理论基础、制度基础、社会基础和实践基础。具体而言:
  
  第一,现代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深入、综合发展为西北地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确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理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理论发展是建立在先进的自然科学知识,如生态学、环境科学,统计学等和包括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在内的人文社会科学综合发展的基础之上的。这些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还为进一步完善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论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实践已经证明,现代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为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合理运用提供了切实可行的理论基础。同样,在西北地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中,随着近年来国家对西北地区环境保护的重视,国际、国内有关保护环境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已被普遍地运用到这一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之中,如青海湖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中运用的遥感技术、三江源湿地保护中运用的动感检测技术,等。总之,在目前的背景下,西北地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确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理念已经具有现代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基础。
  
  第二,西北地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中的现有管理体制为确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理念提供了制度基础。在我国现有《森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西北地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的管理体制是:林业部门负责湿地生态系统管理的统一协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如农业、水利、草原、森林、环境保护等部门负责湿地生态系统内具体生态要素的管理工作。这种“统分结合”的管理制度尽管存在协调性差、部门利益严重等弊端,但却与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指导下的生态系统管理模式安排具有某种天然的耦合性。因此,现行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的管理体制为我国西北地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确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提供了制度基础。
  
  第三,西北地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的特殊重要性以及该地区独特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组合是确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的社会基础。西北地区疆域辽阔、江河发源地星罗棋布且水量丰沛、自然生态环境多样化且极其脆弱,西北地区又是我国中东部地区良好环境得以维持的重要屏障,因此,保护我国西北地区自然生态环境在我国生态保护中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而湿地生态系统又是西北地区生态系统最为基础的部分,与其他多样生态系统共同构成了西北地区独特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组合,因此,保护西北地区湿地生态系统有着特殊的意义。而传统的资源管理模式忽视了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只注重对湿地内各种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因而很难维持湿地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则从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生态环境区域的特殊性出发,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各种有效的管理方法,使生态系统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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