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益性。
公益性要求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必须符合社会公益。维护生态系统结构的完整性和功能的持续性既是该方法的根本目的和出发点,也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同时,公益性亦要求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过程中,必须全面、综合考虑该方法的长期社会效益和社会各个阶层、各个利益群体的需求,不能单独考虑某些个体的利益实现,如我国目前出现的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政府却忽视了其中无辜的受害者——农民们的利益保护。
3.区域性。
生态系统具有结构的复杂性和功能的多样性。从生态系统的这一特性出发,按照结构和功能进行有针对性的区域性管理也是符合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宗旨的。如,正在我国西北六省区实施的中国/全球环境基金干旱生态系统土地退化防止伙伴关系的第一个项目旨在通过推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采取各种有效的适应性方法来管理资源和环境,以达到生态良性发展的目标。因此,按照区域性要求,在实施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时应充分考虑个体生态系统的区域特性,考虑个体生态系统所组成的独特的自然、人文、社会、经济条件组合,在此基础上,进行有效管理。
4.灵活性。
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是一种适应性管理方式。尽管该方法注重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角度进行有效的管理,但也承认各生态系统的个体差异性。生态系统的动态性导致生态系统具体形态的多样化,因此,管理计划和方式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以便管理策略能对出现的新情况进行相应调整。[10]
(三)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方法
1.跨部门管理的方法。
生态系统的多元生态要素结构、多水平多维度的功能、丰富的多样性生物组成和多种多样的自然资源,决定了生态系统的管理必须是多部门共同协管。通过跨部门管理来维护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也是整合生态系统保护和系统内自然资源利用的必然要求。生态系统的上述特征要求采取一体化的方法综合管理自然资源,建立湿地保护管理的多部门协调机制,以实现保护管理的政令畅通和良性互动[11],如湿地生态系统管理中的部门协管制度就是很好的例证。由于湿地生态系统包含水、草场、林木、农田、各种动植物等多种生态要素,根据对湿地主管部门职责的规定,各级林业部门有权对湿地生态系统进行监管执法,水利、草原、农业、环保等部门对湿地生态系统内相关生态要素也有管理职权,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就要建立由林业部门统一协调、各主管机关共同管理的机制。从理论上讲,与湿地生态系统相关的所有部门的协调和合作无疑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好方法,对于保护湿地生态系统是极其重要的。然而,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却广泛存在各部门之间的“争权”与“扯皮”现象,从这种意义上讲,法律、法规赋予某个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充分的行政权力,是进行跨部门协调和合作的基础和前提,如赋予林业部门充分的权力以协调各管理部门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共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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