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范围内的深入发展,各个国家也开始尝试在国内引入“第二代环境法”的“综合”理念和方法。新加坡正在推行试点项目,尝试走循环经济发展之路;日本也于2002年出台了综合性的《土壤整治法》以及有关湿地管理的新规定;东南亚国家联盟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采取“超越公园”的方法;等等。总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已从国际范围向各个国家和地区发展,并逐渐演变为各个国家国内立法的基本理念。
中国环境法发展进入2000年之后,也在进行着从“第一代”向“第二代”的转变,其典型标志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等几部重要法律的颁布。[5] 上述法律的制定可以说明这样一个问题,即中国环境法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地引入了“第二代环境法”的理念和方法,即“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与此同时,中国环境法学界也开始了对“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研究。
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释义
(一)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基本涵义
人类对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理解源于对生态系统的认识。英国著名生态学家坦斯利(Tansley)将生态系统定义为,“一个植被单位,它不仅包括组成植被的植物,而且也包括栖生其中的动物以及相关环境或生境中所有的物理或化学因子。它们共同形成了一个可识别的自我维持的实体。”同时,“这样的生态系统的所有部分都被认为是相互影响和联系的”。[6]可见,生态系统强调一个完整或整体系统的功能,而不是将各组分割裂开来。从生态学的研究出发,综合生态系统管理(Integrated Ecosystem Management,简称IEM),亦称生态系统管理,是指一种物理、化学和生物过程的控制,它们将生物体育和它们的非生命环境及人为活动的调节连接在一起,以创造一个理想的生态系统状态。生态系统管理包括:1.依靠控制污染或改变营养物和污染物向大气圈、水域、土壤或更直接地到植被的输入来调节化学条件;2.调节物理参数,例如依靠大坝来控制水的释放或者控制盐水浸入沿岸蓄水区;3.改变生物间的相互关系,例如依靠控制放牧或捕食,或防止灌木或树木浸入草地和灌丛,或者依靠火烧或刹割来干涉植被的发展和动态;4.控制人类对生物产品的使用,例如限制化肥和杀虫剂的使用,调节渔网的孔径大小;5.在考虑保护的利益时介入文化、社会和经济过程,例如依靠对农民的补贴来降低他们的操作强度。[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