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西北地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的立法理念
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的全球发展为背景
On the basic legislative idea of wetland ecosystem’s protection in northwest area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IEM’s global development
郭武
【摘要】通过对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在全球范围内兴起与发展的历史背景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内涵的分析,文章认为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是我国西北地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的基本立法理念。
【关键词】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立法理念
【全文】
一、全球背景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的发展
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兴起的环境法对于解决各国环境问题,尤其是解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各国在发展国内经济时期所出现的公害问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全球范围内,由于国家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各个国家的环境法律制度的发展也极为不平衡。但总体而言,其重点主要集中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以及后来被逐渐重视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在国际上,一般将这一时期的环境法称为“第一代环境法”。“第一代环境法”的核心是污染法和资源利用法,是对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环境后果的消极防范,它是反应性的法律和政策体系。[1] 因此,污染的事后防范、末端治理也就成了“第一代环境法”的基本理念和方法。
从1972年6月5日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到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再到约翰内斯堡《21世纪议程》,各国在谈判的基础上制定的许多新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已经进入了国际领域。在这一背景下,环境法的基本内容也开始发生变化,从侧重污染治理转向了生态系统的整体保护,集中表现为保护生物多样性、湿地和土壤[2];环境法的理念和方法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如在许多生态系统与资源保护领域,开始引入“生态系统”(ecosystem)模式或者“超越公园”(beyond parks)模式,完全超越了传统的“围栏公园”(parks with fences)模式。[3] 这些变化使得环境法出现基本理念上的根本变革和更替——开始向“第二代环境法”迈进,其代表是《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拉姆萨公约》的缔结。按照国际上有关学者的最新研究成果,“第二代环境法”应当具备以下特征:第一,基本价值观和伦理准则对环境法的制定尤为重要;第二,环境法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的众多法律关系的有机结合,法律的关联性或整体性是其反映“自然规律”所必需的;第三,以科学研究为基础是环境法的特征,环境科学必须和法律同时讲授、同时发挥作用、同时自觉强化;第四,环境法是一个复杂、有机的系统,环境法的原则和准则可以贯穿于许多领域;第五,不同社会的文化传统应当得到充分尊重,以使环境法得到更快、更有效的实施;第六,环境法应当建立有效的制度,以消除浪费、重复使用或者循环利用所有现有废物;第七,从法律角度重新设计切实可行的社会行为模式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管理好环境。[4] 上述特征表明,“第二代环境法”侧重从环境的综合性、联系性以及规律性角度探讨生态保护问题,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已成为“第二代环境法”的主要理念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