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制定和完善部门行政规章。部门行政规章由于具有可操作性强的特点,因而其在国家立法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为了促进节水技术的开展,有必要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由政府制定一些条例,在条例的指导下,制定或完善有关的部门行政规章,加快制定与节水技术发展相配套的标准规范及相关制度。
(5)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各自的权限,结合本地区的特殊环境状况,因地制宜,制定与节水基本法、综合法、专项法相衔接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行政规章。
最终在我国建立起一个以
宪法为指导,以节水法律法规为骨干,以部门规章、地方性节水法规以及地方政府的节水规章为基础,以节水技术等指标、标准体系为支撑的,层次分明、衔接配套的专门性节水法律体系。
【作者简介】
顾向一,女,汉族,江苏南通人,讲师,硕士,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
【注释】本文为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节水制度研究》课题成果(5072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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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秦前红:《
宪法视野下的中国立法模式变迁――从“变革性立法”走向“自治性立法”》,《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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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秦前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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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蔡守秋、蔡文灿:《循环经济立法研究—模式选择与范围限制》,《中国人口 ·资源与环境》2004年第6期,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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