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颁布的和节水相关的法规和规章。2002年8月20日颁布的《全国节水规划纲要(2001—2010年)》从我国国情、水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充分认识节水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深入分析节水现状、主要存在问题及潜力,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奋斗目标,全面规划今后节水工作,对于指导、推进我国节水事业的发展,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另外值得一提的是2006年1月颁布,4月施行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新
水法重申了取水许可制度,并在第
48条第2款规定“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便是制定本条例的法律依据。该条例增加了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规定,专章规定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细化了水资源计量收费的有偿使用制度,不仅将促进节水作为征收标准制定的原则之一,且重申了发展节水型农业;增设了流域管理体制,从而落实了“区域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思想。
(二)我国节水法律模式的选择
在我国,和节水相关的单行法的制定往往带有应急性,应急性的后果是法条上冲突颇多,整个法律体系的连贯性不够,各个单行法之间有相互重复、相互矛盾和抵触的地方。制定完善的节水法律体系,建设节水型社会,要求在制定节水法律的同时为制定节水型社会建设法留下空间,即在立法上有考虑法律的可持续性发展,即上文中提及的要考虑到立法的安定性价值,在节水制度构建和结构转型已经趋于稳定、成熟的条件下,立法过程中就要考虑到法律的前瞻性,以及节水法律和其他法律之间的相互的协调性。
从节水立法趋势来看,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共同认识,节水的理念越来越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领域,节水立法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重视,早已不再局限于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的领域,因此,节水立法不再满足于原有的混合型立法模式,是否有必要颁布专门的节
水法成为热点问题之一。节水基本法科学合理的立法结构至少应当具有这样几个要素:一是具有一定的周延性,能够较为全面地涵盖节水工作的各种内容;二是在各部分之间具有科学的逻辑关系,很好地反映节水工作的规律,使得各部分之间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三是考虑到节水内容的不断发展,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从而能够在维持立法形式相对稳定性的前提下,更好地包容和吸纳不断发展的节水内容。
(三)我国节水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的构建
目前,我国节水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中央到地方可谓层出不穷,但我国节水法律体系的构建中存在很多不足之出,有待进一步完善,具体表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