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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节水立法模式选择的探讨

  
  三、我国节水立法模式的选择和节水立法的基本框架
  
  通过上述国外节水立法模式和内容的介绍,混合立法模式在世界范围内是比较通行的模式,其优点在于可以先制订与节水相关的单行法,然后在单行法实施的基础之上,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再进行统一的立法,以补充单行法的不足;也可以制定一部统一的水资源管理利用的综合性法,然后根据经济发展、社会需求和法律实践的需要逐步地制定各种单行节水的法律法规,混合立法模式都可以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从实践的需要,在根本上解决水资源利用和节水之间矛盾与冲突,但是混合性立法模式由于零散地分布在水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法律之间的相互冲突在所难免。
  
  目前我国节水立法采取的亦是混合立法模式,2002年的水法是我国水资源管理利用的综合性法,除此之外,根据经济发展、社会需求和法律实践的需要逐步地制定和节水有关的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如《农业法》(2003年)、《清洁生产法》(2003年)、《全国节水规划纲要》(2002年)、《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等等。
  
  (一)我国已有和节水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已经颁布的和节水相关的法律。2002年修订和实施的《水法》第一次将“节约水资源”和“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升到水资源专门性法律的立法目的高度。早在1999年《水利部关于全面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首次提出建设节水型社会,但是水法在此基础上明确规定“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要求各级政府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提出了“节约用水产业”这一概念。同时2002年的新《水法》将节水理念全面贯彻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法律原则、法律制度、法律措施和法律责任等规定中,不仅在水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保护、执法等方面都有关于节水的规定,而且还设专章对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做了集中具体规定,一方面突出强调了节约用水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通过增设的若干节水制度,将此前有关节水立法的一些重要内容提升到法律层面,使之具有了更高的权威性和确定性。
  
  除水法之外,有关的单行法当中也原则性地规定了节水的内容,例如:《农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7月2日颁布,2002年12月28日修订,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重申了发展节水型农业。《清洁生产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从服务性企业和建筑工程两方面对节水做了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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