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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节水立法模式选择的探讨

  日本节水立法模式是混合型立法模式,先采取制定一部总的、纲领式的、综合性法律,然后根据经济发展、社会需求和法律实践的需要逐步地制定各种单行节水的法律法规。《河川法》是日本全国性的水法,在日本的水资源管理和利用中处于纲领性的地位,按照水资源的不同用途,日本将水资源开发分为三类: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和农业用水。为了有效地开发、利用、保护好有限的水资源,日本政府制订了较完善的水资源法律体系,其立法目的在于以流域为单元对河流进行综合管理,在防止河流受到洪水、高潮灾害影响的同时,维持流水的正常功能,并在国土整治和开发方面发挥应有作用,有利于维持公共安全、增进公共福利。《河川法》立法的基本精神,一是强调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规定全国水资源由一个部门主管,协调多个分管部门;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分管部门负责具体的开发利用项目。二是强调了防洪与水资源利用的协调。[8]
  
  除此之外,日本在《河川法》之下又制定了《水资源开发促进法》,以流域为基础制定水资源基本规划,并以此为指导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另外还制定了《水资源开发公团法》,专门从事指定水系的水资源开发活动,以独立法人资格进行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1970年制订了《水污染防止法》,日本非常注重水资源的总体规划和流域规划,注重水的可持续开发利用,陆续制定了《水资源白皮书》(1983),和《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1987)以及《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2000)等许多纲领性文件,标志着日本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已经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9]
  
  (三)以色列节水立法模式和内容简介
  
  以色列有相对比较完备的节水法律制度,其节水立法的模式亦是采用混合型立法模式,先采取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水资源法》,然后根据经济发展、社会需求和法律实践的需要逐步地制定各种单行节水的法律法规。1959年,以色列颁布了《水资源法》,并根据《水资源法》专门设立了水资源委员会,具体负责水资源定价、调拨和监管,根据用水量和水质来确定水价和供水量的。随后以色列政府以《水资源法》为中心,制订了一系列关于水资源利用的法律、法规,如:《水灌溉控制法》、《排水及雨水控制法》、《量水法》、《水计量法》、《水井控制法》等一系列法规,确保水法各项内容的贯彻执行。《水资源法》对用水权、用水额度、水费征收、水质控制等均有详细规定: 1、以色列境内所有水资源均归国家所有,由国家统一挑拨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汲取地下水。2、严格控制水源利用和地下水开采。对主要水源加利利湖和地下水设有“红线制度”,即规定水资源限制线,对水质和用水质量标准制定供水配水量,3、政府有权对某些缺水的特殊地区实施指令性“配给”。即根据不同的用途、用水量、用水条件和用水质量标准制定供水配给量。4、所有用水户都必须安装水表,实行计量收费。以色列城镇居民的用水价不仅比农民用水价高很多,而且政府还向城镇居民另外收取污水处理费,政府制定阶梯价格的目的是鼓励农民节约用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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