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分别介绍节水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构建得比较完善的美国、日本和以色列的节水立法模式和节水立法内容:
(一)美国节水立法模式和内容简介
美国的节水立法模式采取的是由多部单行法组成,共同规范水资源使用的模式。美国没有全国性统一的
水法,但其有一套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权制度或水管理制度。美国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进行节水研究和管理,节水措施和节水推广都较为完善,196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水资源规划法》,其目的是为了加强水资源的综合管理,控制用水量的增长,根据该法成立了美国国家水资源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分析研究全国水资源及其变化趋势,拟定水资源合理管理的原则与实施方法。1972年,联邦政府颁布了《清洁用
水法》,对水体的开发、利用,尤其是水质,提出了严格要求。依据《清洁用
水法》,各州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包括水资源环保、水排放、地下水开采等方面更为严格的地方性法规,旨在严格水环境的保护。在美国,有关水资源方面的法规几乎涵盖了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全过程,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居民都必须依法办事,发生水事纠纷时都要依法律程序处理[6]。上世纪80年代中期,一些缺水地区已开始了城镇节水行动,不但对节水方案进行综合分析,制定长期节水规划,调整水价等,而且制订了严厉的制裁措施。1996年《美国安全饮用
水法修正案》要求国家环保局为公共供水系统制定节水规划法。1998年美国环保署颁布了城镇公共用水的《节水规划指南》,对不同规模公共供水系统提供了不同的最低限度的节水措施和规划,并对供水企业规定了一系列的节水措施要求。
到1997年,美国9个州出台了《节水规划指南》,对不同规模公共供水系统提出了不同的最低限度的节水措施和规划,并对供水企业制定了一系列节水措施要求。在水资源较丰富的德克萨斯州,2004年4月州议会就提出了11个节
水法案,这些法规涵盖了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的全过程,涉及政府、企业、居民各个方面,特别对工业和商业用水进行严密监控。在各个州节水立法中,尤其以纽约州为典范,纽约州的《安全饮
水法》、《地表水处理规定》加上联邦和州政府制定的《国家饮水条例》、《纽约州卫生法》,以及1997年制定的《水资源保护法》,形成了一整套的水源保护和节水制度。[7]
(二)日本节水立法模式和内容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