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节水立法模式选择的探讨
The Discussion on the Choice of Water-saving Legislature Model in China
顾向一
【摘要】节水型社会建设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选择,完善的节水法律模式和法律体系是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必要保障,通过介绍目前已有的节水立法模式,借鉴国外先进的节水立法模式和节水制度的经验,结合我国节水立法的现状,指出已有节水立法的不足之处,从而为完善我国节水立法,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节水立法模式,构建完善的节水立法体系提供有益的帮助。
【关键词】节水;立法模式;选择
【全文】
我国水资源形势日益严峻,水资源短缺将严重制约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建设节水型社会是解决我国缺水问题的最根本、最有效的战略举措,然而,要加快节水型社会的建设,取得成效,完善的节水法律体系是节水型社会的根本保障。一般来说,从法的实施效果来看,比起零散地分布于各个单行法的立法模式,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更能为执法、司法提供系统、和谐的法律规范基础,更能突出法的权威性和实际影响能力,因此构建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我国国情的节水立法模式迫在眉睫。本文对立法模式涵义和制约立法模式选择的因素进行分析,通过介绍国外先进的节水立法模式和节水制度,并结合我国已有的节水立法,最终在完善现有节水立法的基础上,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节水立法模式,构建完善的节水立法体系。
一、立法模式的涵义及制约立法模式选择的因素
(一)立法模式的涵义和分类
所谓模式,本指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式样。立法模式即一国的立法体例,一国在立法时所采取的、与调整范围有关的法律类型。立法模式包含立法目标模式和
立法法体模式,立法目标模式决定立法的指导思想和法律的调整对象,
立法法体模式主要是指法律、法规以何种形态作为表现方式,是采用统一法典模式还是采用单行法立法模式抑或采用混合立法模式。[1]立法作为一种发现和创制规则的活动,按照其价值衡量的不同,又将立法模式分为两种:即以适应性价值为核心的“变革性立法”模式,和以安定性价值为基础的“自治性立法”模式。在我国,尤其是80年代后的立法实践,基本遵循着“变革性立法”的模式,这也是中国国情的合理选择。但21世纪后,随着各方面情势的变化,“变革性立法的适应性功效呈现递衰的趋势,且其带来的混乱、风险等负效应则日趋明显。因此,目前我国在立法模式上正逐步缩小和限制“变革性立法”的范围,并向“自治性立法”过渡。[2]
(二)立法模式选择的制约因素
立法模式的制约因素很多,一国立法模式的选择往往既要考虑社会历史条件、法治水平、公民的法律意识,又要考虑立法的传统和立法技术等因素。[3]脱离这些因素而孤立地肯定或否定任何一种模式都是不可取的。在选择过程中,国情的因素,现行的法律体系构成,立法未来的发展需要尤为重要,因此最佳立法模式必须是符合本国国情和语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