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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包装水市场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规制

  (一)确立水源、水质之“健康”、“优质”的国家标准
  
  如果说面向社会公众普遍供应的自来水以卫生、安全的目标为已足的话,对于代价不菲、常常是从自来水中生产的包装水如果也以此为准,则明显不合情理。如果包装水在品质和效用上不是更优的话,想象不出消费者还有什么要购买的理由,国家为什么还能允许这种价值不菲又浪费资源的产品存在,[13]并日益取代自来水成为基本生活水源。因此,对于饮用水而言,仅仅有目前基本的卫生标准是远远不够的,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在基本水质标准的基础之上,推出更加严格的指标体系,确定水源、水质之“健康”、“优质”的法定标准,从而避免合格即优质的尴尬。
  
  (二)明确包装水产品的品种种类及质量性状指标
  
  混乱的包装水种类及名称不仅给消费者带来困惑,为商家诱导消费大开方便之门,而且也为争议的解决增加了困难,更增大了饮用水安全的风险。为此,国家应出台包装水水产品相关名录,对各种水产品的名称及其性状指标进行统一规定,不允许生产者自立名目,随意开发所谓新产品。
  
  (三)建立水产品等级体系
  
  应建立从合格到健康再到优质的一个层次分明的水品等级体系,对于不同种类的水,分别列出其合格、健康、优质的详细指标,从而使水之好坏有章可循,一目了然,防止企业通过“擦边球”逃避责任。
  
  (四)确立水产品等级认证体系和相关标志制度
  
  水源、水质的优良与否是包装水产品能否吸引消费者的关键,当前市场上虚假广告满天飞的状况很大程度上源于权威认证体制的缺乏。为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建立完善的水品等级认证体系,即把水品质量优劣等级的判定权交由专门机关或委托特定组织(如行业协会),并可模拟绿色标志的形式把评定结果印在产品包装上,从而使消费者一目了然,并达到激励良好经营者的效果。同时,对于未经许可而擅称“健康”、“优质”或其他误导性词语的行为,应视为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广告法中要予以禁止,其他经营者也可以其不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
  
  (五)规定水产品企业的强制信息批露制度,并赋予消费者以知情权
  
  法律必须把水源、水质状况、生产工艺、厂址、日期、保质期限、消费方法、潜在隐患等事项规定为水产品企业者必须公开的信息,规定其强制批露义务,即不仅要在包装上简单注明,还应在其公司驻地或网站上载明详细信息,提供由消费者查阅。消费者如发现虚假信息,有向行政部门检举控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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