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源水质等级体系无法可依
人们之所以宁愿多花费近千倍的代价选择包装水,除了特定场合下追求方便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他们接受了生产商的宣传,以为包装水更安全、健康、优质。然而,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消费者的这一期待注定只能是一种一厢情愿,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我国目前与水质相关的法律标准,无论是规范自来水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还是规范包装水的《软饮料的分类》GB10789-1996,虽然都对相应的水产品的各项性状指标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这些标准每类只有一种。也就是说法律只规定了最基本的、最起码的饮用水的卫生标准,而没有作出合格、良好、健康、优质的等级区分,由此也就使得各种水商品的所谓“健康”、“优质”于法无据。一旦出现争端,商家以符合实为“基本合格”的国家标准为挡箭牌,消费者即使心有不甘,也只能忍气吞声,顶多予以道德谴责,或选择“用脚投票”,所受损失却无法得到补偿。
(四)水源水质等级认证权威缺失
2003年9月,包装水被国家质检总局列入第二批实行QS (QualitySafety,质量安全)认证准入的食品,QS认证细则十分严密。该制度规定饮用水生产企业必须具备10项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即环境条件要求;生产设备要求;原辅材料要求;生产加工要求;产品要求;人员要求;检验要求;包装及标识要求;贮运要求和质量管理要求,只有满足条件者才能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包装水的生产和销售。这一制度,如能得到认真实施,能够基本保证包装水的安全,但也就是基本安全而已。对于包装水的优劣等级、质量好坏,依然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威认证体系,产品之好坏,依然是生产者自卖自夸。
(五)缺乏水源水质的有效管理监督
包装水行业缺少统一的、协调有效的管理体制,,为一些生产厂家留下了可乘之机。从目前来看, 包装水的质量监督主要涉及到 4 个部门: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水源鉴定、 工商部门负责营业执照的核发、 卫生防疫部门审批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质量技术监管部门则负责核发生产许可证和饮用水生产领域的质量监督。由于上述部门都是相对独立的, 缺乏协调一致性,常常在操作过程中出现不连贯, 从而给监管留出真空地带。
(六)企业缺乏信息批露义务,消费者知情权无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