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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商法典的分立

  
  社会主义崩溃后有一些支持民法与商法两元体系论者确实是来自经济法法学派,因而制定分开独立的两部法典的提议受到了种种怀疑的眼光。尽管他们试图让自己离那些经济法典支持者远远的,但他们还是没能使人们相信两元论是架构这部法律的合理方式。

  
  所以,新民法典依据的理念是:法典应当涵盖“调整以平等性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以及调整与非财产性的人身关系相关的”所有规范之上。[9]

  
  这样民法典包含了“专门针对企业家活动的条文”。法典“杜绝了民法典与商法典平行存在的可能性”。在民法典内部,“这一特殊王国”是为企业家而创设。比如,法典的第四〇一条规定了如果可以得出债权人不存在过错的话,那么债权人对债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并不负有责任,但是对此存在一个例外;以不适当方式作为的债权人不论是否存在过错均要承担责任。法典中有关于一方当事人是从事企业家行为时适用的条文,还有仅仅当当事人双方均从事这类行为时才适用的条文。

  
  中欧与东欧的一些国家,如波兰和捷克共和国保留了民法典与商法典的两元体系,尽管如此,但是要强调的是在这两个国家里私法渊源的主体并不是民法典而是商法典。这里有着历史上的原因;这些国家的民法典制定于社会主义时期,随着当时体制的变迁,民法典的范围受到了极大缩减。这两个国家的商法典都是一九三〇年代的产物,商法典在社会主义崩溃后得到恢复。与之相反,匈牙利则有一部综合性的民法典外加公司法单行立法,但是没有商法典。

  
  要注意的是在所有的采取单一法典体系的法域中,对可以适用于企业家活动和可以适用于民事交易的规则上存在差异。如果情况真是这样,这也许意味着将两套各自调整具有不同本质的两种关系中的一种规则投入到一部单独的法典中或是把这两组规则分开投入到两部分离的法典中,仅仅是一个谁更方便的问题,实质上并没有任何不同。然而,必须记住的是法律要便于普通公众有能力理解。如果调整相同社会关系的法律渊源散布在不用的法律中,尽管这不会对法律人士造成难题,但对于外行来说这样做法并不方便而且通常会令他们困惑。设计法律体系必须以方便使用人的方式为之。从这一意义上而言,统一的民法典体系也许要优越于双重法典体系。

  
  另一方面,在统一体系里民法原则全面渗透入商事关系之中也是一个值得注意的趋势。例子之一是荷兰法典与俄罗斯法典对于不动产担保的问题的规定。俄罗斯目前需要的是一个能为银行向债务人借出的贷款提供担保的法律框架。在这类关系里当事双方都是企业家。很自然在这类关系里,商事法上的考虑应当优先。在债务人违约不履行的场合,债权人最大的考虑就是如何通过处分担保物使债权得以回复。然而强制要求必须由法院的介入和公开拍卖担保物的强行规定使得这一点很难做到。在俄罗斯这种规定本是意图保护消费信用契约中的债权人不因债务人对贷款卸责而受到损失。这一社会政策上的考虑似乎削弱了担保权体系的初始目的。民法典的这一安排不受商业界的欢迎就不是件有什么可奇怪的事了,实践中已经有许多形形色色的做法被随时创造出来排除民法典的这些条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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