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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商法典的分立

  
  买卖契约规定于新民法典的第三编、第六编和第七编。关于格式契约的条文也规定在那里。第六编确有包含债法的一般规则,在日本民法典第三编第一章中也能找到这些规则。除此之外,第六编还包含了契约的一般规则,相当于日本民法典第一部分的第二章。第六编还有关于侵权和不当得利制度。契约法里的买卖法有两套规则;一套适用于一般性的买卖,另一套规则适用于各种买方是“消费者”的情况,比如买方是非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然人的情况。[8]

  
  初看之下,荷兰的立法机关似乎是把所有东西都放到了一个篮子里,而不关心这些法律所具有的不同本质。但是,至少在荷兰民法典中,不必为了找到妥当的应当适用的法律而去翻看两部不同的法典。

  
  社会主义崩溃之后,前社会主义国家开始了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历程。因而能在这些国家的私法领域中发现最新的立法,就丝毫不令人惊奇了。

  
  俄罗斯在一九九四—一九九六年颁布了新民法典(目前为止是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这部法典仍然是民商法律合一。尽管俄国人研究了其余法域的法律其中包括了《统一商法典》,立法机构还是以荷兰民法典为模本制定了民法典。整个立法过程得到了荷兰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

  
  事实上,将民法与商法吸纳入一部单一的法典对于当代俄罗斯人并不算一件新鲜事。沙皇时期法律基本上就是以这样的途经受到瑞士法影响。俄罗斯帝国的《民法典<草案>》同样采取了这一结构。而在社会主义体制下,很自然不会有商法的空间,商法典因而也就不再成为一个问题。

  
  当一九九〇年代早期新《民法典》的颁布在议事日程表上挂上了名,就开始并存“一元论”和“两元论”两种思想学派。“一元论者”支持一部囊括财产关系整个领域的单一民法典;“二元论者”所持的观点认为法律由两个不同的分支,一个是涵盖私人个体之间直接卷入的关系,另一个则是适用于“经济关系”。

  
  新《俄罗斯民法典》为什么建立在“一元论”的理念上,理由并不全是因为二元论被看作是不妥当或是不便利的。二元论没能赢得支持,主要是因为他们被扯到了“经济法”学派,而在社会主义体制下,这一学派致力于把经济法从民法中分离出去。那个时候由于私人产权受到极大的限制,因而涉及私人个体关系的民法的范围也被大大缩减。当“一元论者”的努力在去扩大民法的范围时,“二元论者”支持制定独立的调整国家企业关系的经济法法典的观点。提出经济法的提议被当作是非常反映出计划经济体系而且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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