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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青山过程中非法采伐林木刑事责任的认定

  
  作者的评析意见认为:代祥学购买匡正元、邓世军、邓世和、杜正会的承包或自留山上的林木,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自达成买卖林木协议后,其林木权属亦随之转移,即代祥学购买匡正元、邓世军、邓世和、杜正会的承包或自留山上的林木后,均取得了所购林木的所有权。换言之,代祥学雇人砍伐林木的权属已属其所有。代祥学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自己所有37.9371立方米的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

  
  案例二:

  
  盛玉云滥伐林木罪案:文号:(2009)零林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玉云,47岁,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永州市零陵区菱角塘镇包田村五组。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08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

  
  经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5月26日,被告人盛玉云与同案人刘国庆(另案处理)通过竞标方式与零陵区菱角塘镇人民政府签订了一份《镇林场国外松拍卖合同》,当时被告人盛玉云作为乙方代表签了名,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1、甲方(菱角塘镇人民政府将镇林场井冲坪、耗子冲矿山岭、郭家岭青水塘国外松公开拍卖,乙方(盛玉云)以4.6万元中标;2、林木采伐手续由买方负责办理。2008年1月1日,被告人盛玉云与同案人刘国庆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将所购井冲坪(又名瓦岭上)山内的国外松皆伐并出售。后经林业专业技术鉴定:被告人盛玉云等人此次共无证采伐林木材积142方立米,折合活立木蓄积236立方米。案发后,被告盛玉云主动补交育林基金3.5万元。

  
  审判结论:法院认为被告人盛玉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与他人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其所购买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本案是二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盛玉云在犯罪过程中与同案人刘国庆具体分工不同,所起的作用相当,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森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盛玉云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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