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判青山过程中非法采伐林木刑事责任的认定
汪越峰
【摘要】判青山是对活立木交易的一种通俗说法。活立木交易市场的兴起一方面有利于林业经济的发展,但也同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近年来,因判青山导致非法采伐林木刑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指出实践中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存在的问题,并运用刑法学、民法学理论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判青山;活立木;采伐林木;刑事责任;认定
【全文】
一、 当前判青山过程中非法采伐林木案件的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判青山是对活立木交易的一种通俗说法。当前,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林业经营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进而促进了活立木转让市场的出现和兴起,从而打破了长期以来困扰林业生产周期长、风险大的格局。活立木交易市场的兴起一方面有利于林业经济的发展,但也同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近年来,因判青山导致非法采伐林木刑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下面我们来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
2007年农历8月,被告人代祥学、李永辉(另案处理)合伙以600元/车的价格购买了巫溪县塘坊乡安乐村匡正元自留山上的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在该山林里采伐马尾松,销售获利。经巫溪县林业局鉴定:塘坊乡安乐村匡正元山林采伐面积4亩,共计采伐马尾松45株,蓄积4.9114立方米。2007年10月1日,被告人代祥学、李永辉合伙以550元/车的价格购买了巫溪县塘坊乡漆树村3社邓世军承包山林的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采伐,在运输途中被巫溪县林业局查获,先后两次受到林业行政处罚。同年10月5日,二人又雇人在邓世军的山林内采伐,并销售获利。经巫溪县林业局鉴定:塘坊乡漆树村邓世军山林采伐面积10亩,共计砍伐林木223株,蓄积20.697立方米。扣除前两次被行政处罚的13.33立方米,2007年10月5日山林采伐蓄积7.3671立方米。同年农历9月,被告人代祥学、李永辉、陈宗超(另案处理)合伙以1100元的价格购买了巫溪县塘坊乡兴寨村3社杜正会自留山的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在山林里采伐马尾松,销售后三人各得款500元。经巫溪县林业局鉴定:塘坊乡兴寨村杜正会山林采伐面积3亩,共计砍伐马尾松90株,蓄积10.5699立方米。2007年农历9月,被告人代祥学、李永辉、陈宗超合伙以700元/车的价格购买了巫溪县塘坊乡漆树村3社邓世和承包山林的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7年11月18日、19日,组织人在山林里采伐马尾松,销售后三人各分得300余元。经巫溪县林业局鉴定:塘坊乡漆树村邓世和山林采伐面积13亩,共计砍伐马尾松139株,蓄积15.0887立方米。代祥学违反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购买的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