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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证中心应适时退出保险车辆定损市场

  
  三、价格认证在保险事故车辆定损中存在的问题

  
  就保险事故车辆定损而言,《价格认证报告》的质量参差不齐,良莠不一,笔者总结了一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只定价不定损

  
  基于价格认证中心的工作方式和工作习惯,部分价格认证报告采用的都是“只定价不定损”的工作模式,综观报告后附的《损失清单》,均是需要更换零件的项目和价格,而不见需要修复的机件,这不由得让人生疑,依照这类报告来操作的话,到底是修车,还是换车!

  
  2、定损数额虚高不下

  
  由于价格认证中心是按照定损金额的比例来计算、收取评估、鉴定费,《价格认证报告》对车辆损失的鉴定结果,通常都要高于实际损失15%--30%,虚高不下的定损结果成为保险公司坚决抵制《价格认证报告》的重要原因之一。

  
  3、定损报告粗枝滥造

  
  机动车定损,是一项专业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部分价格认证中心实际上并不具有对机动车进行定损的人员、设备、技能,因此就出现了一些粗枝滥造的认证报告,如一份十几万定损金额的认证报告,在后附的损失清单上竟只简单罗列了五六项鉴损项目,如此鉴定,别说是价格认证中心的工作人员,就是笔者这个外行,大概也可以糊弄出来一份价格认证报告了。

  
  在《价格认证报告》中,我们极少会发现有把机构评估资质、鉴证人员的执业资格等情况附后的,更是不会像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一样,明确列明鉴定事项,案件情况,检验过程,并附上详细的检材资料和照片。相当一部分《价格认证报告》都是寥寥几页,就估出巨额损失,至于依据什么,使用的什么评估检验方式,就不得而知了。如此报告,很难让人相信其专业性、严谨性,科学性和权威性。而粗枝滥造的《价格认证报告》之所以还有市场、无所顾忌,我想大概与司法机关的盲目采信和缺乏相应机构监管有着莫大的关系。

  
  四、价格认证中心的渊源与定损的合法性

  
  1990年,为适应司法机关追诉刑事犯罪时定罪量刑的需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相继成立了价格事务所,进行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服务。为规范价格鉴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计委和公安部于1994年下发了《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又于1997年发布了《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在上述通知和办法中都规定了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事务所是受执法机关委托进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鉴证的唯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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