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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研究

  
  (3)建立水环境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
  
  水权交易也同样存在负面影响,例如跨流域水权交易必然导致水资源输出流域的生态环境、水利资源以及经济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威胁,同时跨区域水权交易因输水设施途径第三方区域,因此对第三方的生态环境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在水权交易合同中应设有“环境条款”以保障不特定“第三人”的水环境利益,这样受损害的第三人可据此条款提起侵权诉讼。但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为了使受害公众的损害能够得到及时补偿,流域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可考虑按水权人获得的水权份额多少以及使用年限的长短向水权人征收一定的水环境安全风险保证金。一旦发生水环境侵害事件,由流域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先行从保证金中支付对受害人的赔偿,并对受害公众提起侵权诉讼提供资金支持。当然也可以通过由水权交易机构从水权交易的手续费和水权交易的收益中进行相应比例的提成的方式,专用于对水资源输出方以及环境利益受损第三方的生态损失进行补偿。
【作者简介】
房燕,女,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硕士研究生,山东科技大学.

【注释】 参见黄锡生博士学位论文:《经济法视野下的水权制度研究》,第43页,西南政法大学,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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