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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研究

  (三)我国水权交易的相关制度保障
  
  1、建立科学的水权交易价格机制
  
  水价,即水资源价格,主要由其有效性和稀缺性确定。物品的效用是价值的源泉,“价值是以财物所提供的对需要的满足为根据”。[7]所谓效用,是指物品满足人的需要的能力。因此,在水资源定价时,应考虑到水资源的各种效用,包括经济效用和生态效用。水权交易中的水价应当包括水的全部机会成本,即资源水价、工程水价和环境水价。[8]资源水价是体现水资源价值的价格。它包括对水资源耗费的补偿,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的补偿,还包括促进节水、保护水资源的投入。资源水价一般应通过征收水资源费的方式来体现。一般来说,水资源费是法定价格,相对比较稳定,不随市场供求的变化而变化,但具体的费率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工程水价,是指通过具体的或抽象的物化劳动把资源水变成产品水、商品水所花费的全部劳动价值量,包括工程费(勘测、设计和施工等)、服务费(包括运行、经营、管理、维护和修理等)和资本费(利息和折旧等)的代价。环境水价,是指经使用的水体排出后污染了他人或公共的水环境,为治理污水和保护水环境所需要的代价。同时也包括由于水权转让而对本区域或毗邻区域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而产生的生态补偿费用。环境水价是取水外部不经济性的治理费和使用水后的污染处理费。取水外部不经济性的治理费应当根据水的实际使用情况,由水权交易的双方分别负担,因而可以部分反映在用水权转让价格中。使用水后的污染处理费则不应包含在水权转让价格中,而应当体现在水的最终消费价格之中,由消费者支付,国家可考虑根据消费者的支付能力给予适当的补贴。
  
  2、实行水权交易登记制度
  
  水权登记制度的实行是建立水权交易市场的必然要求。水权出让行为必定产生权利的变动,而水权交易又不可能像普通商品交易那样通过交付物的方式来进行,因此只能采取登记公式的方式来完成水权的变动。水权登记不但可以防止水权交易对第三方和环境造成的损失,确保交易的安全,而且也便于国家对交易进行监督管理。并且水权交易还具有公示的功能,通过登记将水权的设立、转移、变更的情况向公众予以公开,可以使公众了解该水权的物权状态,以便水权的变动能够有序地进行。
  
  水权登记机关应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即与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机关重合。作为制度上的保障,各级水权的登记机关不仅要将各自的水权登记上网,水利部也应将全国各地的水权登记上网,最好组建一个水权登记网。同时,登记机关应该创造一切便利,方便人们查阅水权登记信息。水权登记机应是既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行政管理提供资料,也为水权交易方提供资料查询服务,成为一个向各界公开水权信息的服务部门。[9]水权转让进行登记以后,即具有公信力。如果善意受让人信赖水权登记的效力,并进而为水权交易,即使事后证明登记记载的水权不存在或有瑕疵,法律也应当保障他取得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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