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
环境保护法》中加入水权交易的条款
水权的交易往往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
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是《
水法》等其它环境法的上位法。然而在《
环境保护法》中并未提及水权交易,在其中加入水权交易的条款,这样就能为水权交易中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法律保障。
3、完善《
水法》,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新《
水法》是我国水事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然而《
水法》的条文比较原则,不少条文难以直接操作,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区域水权交易的开展。为了促进区域水权交易的开展,必须完善《
水法》,细化条文,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特别要明确区域政府对水资源的各种合法权益,确立区域水权交易的程序。
4、修订取水许可办法
首先,要将水资源的使用权和经营权从法律上予以明确,允许用水户在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和不危害水环境状况的情况下,依法转让取水权。当用水条件和水环境状况发生变化时,可由原发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用水许可证的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注销取水许可证。
其次,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有关部门应根据核定的行业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以促进各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开发。
第三,根据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确定取水的优先次序,原则上应按照人类基本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和城市基本用水、生态环境基本用水、水产养殖用水、旅游用水、航行和航运用水的顺序确定取水优先次序。
第四,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计量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只有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才能获得水资源的使用权和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