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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研究

  水权交易在澳大利亚可以分为州内临时交易、州内永久交易、州际临时交易和州际永久交易。暂时性的水权转让是由买卖双方在谈判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它可以在个体之间、企业之间或个体与企业之间进行。而对于永久性的水权转让,必须由买卖双方向州水管理机构提出水权转让申请,同时附有相应的评价报告,由专门的咨询机构作出综合评价,并在媒体上发布水权永久转让的信息,由州水管理机构取消卖方的取用水许可证同时向买方颁发取用水许可证。
  
  澳大利亚的水权转让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1、水权交易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如要保护环境且不损害第三方利益。水权交易必须以保护河流基本生态环境和对其他用户的影响最小为原则,除必须保障生态和环境用水外,还要制定供水能力和灌区盐碱化控制标准;2、水权交易的范围有严格地限制,如受到地理条件、水文条件等限制,并规定一些家庭人畜用水、城镇供水以及多数地下水是不可交易的;3、制定有关水权交易的详细法律制度。在澳大利亚各州基本上都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水权管理法律法规,水权的界定、分配、转让、调整、取消等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4、州政府在水权交易的过程中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包括提供基本的法律法规框架,建立用水和环境影响的科学与技术标准,选择是否进行水权交易的自由,通过发展水权交易所等方法促进价格公开和市场信息的传播,确保市场机制本身的效率,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五、完善我国水权交易的法律制度
  
  (一)建立水权交易的基本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与一般民事交易一样,水权交易也是水权的卖方与需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应当遵循《合同法》的一般原则。水权交易制度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水权交易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承担违约责任等方面都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等。而水权交易制度的自愿原则是指,在水权交易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享有依法缔结水权交易合同、选择水权交易对象、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等自由。
  
  2、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有机结合的原则
  
  为了解决市场经济体制下这种“市场失灵”和“外部性问题”,市场经济体制发达的国家,一般都实行政府行政调控与市场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将“看得见的政府之手”与“看不见的市场之手”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对市场的有效调控。[6]建立水权交易市场,当然要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但由于水资源的公共性和政治经济体制方面原因,我国的水资源市场很难成为一种完全的市场。只有将政府行政调控与市场调控结合起来,才能建立水权转让和水交易的有效运转机制。政府首先是要对水权交易的秩序进行管理,其次要保障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防止市场失灵的影响,此外,还必须防止通过水权交易造成水权相对集中而形成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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