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作为我们生存环境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其同样需要适用可持续法则。我们在构建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时候,必须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作为指导,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以及当代和后代的关系,使我国的经济和环境能够共同协调地发展,在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同时又不对后代人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实现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
(二)经济学基础
1、水资源具有稀缺性
从经济学上讲,造成水资源稀缺的原因有两种,[1]一是物质性稀缺(绝对稀缺),即资源在绝对数量上不能满足人们各种需要的总和。二是经济性稀缺(相对稀缺),即资源虽然在绝对数量上可以满足人们的需求,但是,因为人口的增加和工农业生产的迅猛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水的实际需求日益增大,并且由于在开发水资源中一定量的经济投入所得到的水资源是有限的,因而也不能满足人们的实际需求,形成水资源的相对贫乏。我国饮用水资源总量为2.8万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约2万亿立方米,地下水约0.8万亿立方米,水资源总量居世界第六位。但人均占有量仅为2300立方米,是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2]所以,对水环境、水资源的保护必须重视经济性的稀缺问题,不仅要保护水资源防止其浪费和污染,也要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合理的控制安排,使水资源的供应和需求达到平衡。而实行水权交易制度则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的一种最切实可行的方法。
2、水资源适用等价交换
我国的水资源地区分布极不平衡,大部分的水资源都得不到合理的利用而被浪费掉。在这种情况下,实行水权交易是十分必要的。而交易则牵涉到价格问题,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可以用等价交换理论来指导水权交易。水资源富余的地方为了获得对价就会采取措施节约用水,并且把多余的水想办法储存起来,防止水资源的浪费,而把水资源的使用权转让给缺水地区,得到一个互利的结果。
(三)法理学基础
法的价值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人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律的超越的绝对指向。[3]任何法律制度的构建,都有其基本的价值取向,即为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而进行有关价值选择。水权交易制度的价值取向是指为满足人们在水权交易中的各种需要进而在水权交易制度构建过程中进行的价值选择。除了要实现公平、公正、秩序、效益等民法学价值之外,水权交易制度还有其独特的价值追求,主要体现在保护生态环境和实现可持续发展上面。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它是力图寻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契合点,使得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两不误,而这正是水权交易制度的最终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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