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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研究

我国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System of Water Rights Trading of our country


房燕


【摘要】水资源是一种既具经济价值又具生态价值的宝贵的自然资源。日益严重的水资源短缺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瓶颈,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对水资源分配的方式,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解决中国的水问题,关键在于应当建立起通过市场配置水资源的水权交易法律制度。本文从水权与水权交易的基本理论入手,分析了美国和澳大利亚的水权交易特点,提出完善我国水权交易的建议。

【关键词】水权;水权交易;法律;制度
【全文】
  一、水权的概念
  
  “水权”一词虽然在法学界出现己久,但在我国法律上并未明确使用,它只是一个法学概念,而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目前,我国学界对水权的内涵和外延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
  
  从广义上说,水权指相关主体依法对水资源享有的所有权、监管权和使用权。具体包括以国家为主体依法对水资源享有的所有权,以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为主体对水资源的监督管理权,和以单位、个人为主体依法对特定水资源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从狭义上说,水权是指水资源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二、水权交易的界定
  
  关于水权交易的界定学界也是莫衷一是。本人认为:水权交易是指水权人将其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通过签订水权交易合同等合法的方式转让给其他用水人的行为,是通过市场机制进行的水权再分配。水权交易中转让的水权必须是水权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人既可将水资源使用权全部转让也可部分转让。
  
  三、水权交易的理论基础
  
  (一)生态学基础
  
  任何生态系统中的各种环境资源,在数量、质量、空间和时间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度,每一个生态系统对外来的干扰都有一定的忍耐极限。当外来干扰超过这个极限时,生态系统就会被损伤、破坏,甚至瓦解。所以,开发利用水资源等一切人类生产活动都不得超过资源的永续利用量。只要对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使用不超过他们自身的恢复再生能力,再生资源便可持续不断的更新,这就是生态学中的可持续法则。根据这一法则,1987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理论。这是一种全新的生态伦理观,它要求“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人类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态成果的权利,公平地满足今世及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求、求得发展的权利必须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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