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开指对相关环境信息和数据进行披露。我国目前有关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法规很欠缺,除了
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的特定企业需要向政府部门报送环境影响信息外,对于其他企业没有规定,主动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企业少之又少。虽有绿色产品标志和ISO14001认证,也只说明企业的产品或管理符合一定的标准,但具体状况如何则无法揭示。尽管IS014001标准要求企业所制定的环境方针应能为公众所获取,然而已获得该认证的企业将环境方针向社会公开的却不多,甚至只能在其厂区或内部文件中才能看得到。社会公众和政府是很难以系统的方式获取这部分资料的,更不用说了解企业的环境目标、指标以及实际的环境业绩。即社会公众无从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加以了解与监督并使得企业自觉承担其应尽的环境责任。
(二)环境责任跟踪制度
首先要建立环境问责制度。对区域性、流域性重点环境问题或企业重大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追究政府相关人员责任,特别是地市以上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实行环境责任跟踪制度,无论升降调任,官员在当任时所造成的环境责任仍将受到跟踪追究。
(三)建立全新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
纯粹的追究责任还不足以维持环境问责的健康开展,生态环保责任审计、绿色GDP经济核算等可视为推进环境问责的举措。建立环保责任审计考核制度有利于扭转片而的政绩观,从决策上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7]
必须有一种合理的社会承担机制:建立强制性的环保责任保险制度,不仅仅依靠现有的行政手段处理污染事故,还要在建立和完善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制度上着力。
保险业作为社会稳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分散风险以维护社会稳定,是保险业的最大功能。因此,我们不妨通过建立环境保险、环境基金等风险分散制度,利用商业保险的体制来分散风险,使得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风险不仅仅由企业单独承担,保障对受害人给予及时、充分的赔偿。这样,不但使企业规避了类似灾难的风险,同时,通过保险公司市场化的日常监督,主动预防和堵塞安全漏洞,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的发生,真正杜绝损害赔偿做不到位、环境监管不力的问题。强制性的环保责任保险制度是否切实可行还需要严密论证与实践检验。但是可以相信,利用市场手段来分散污染赔偿风险是一种有益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