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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环境问责制

  最后,必须使政务信息公开,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和媒体的报道权。要求各级党委政府除涉及国家安全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其他所有政务信息必须予以公开。
  
  三、环境问责制的理论基础
  
  (一)社会转型过程中制度变迁的应变
  
  中国社会发展中非正式制度的突出作用,要求我们在认识“行政性问责制”向“程序性问责制”的制度变迁中,尤其在正式制度供给不足的现阶段,在变迁方式和方法的选择中,要特别注重非正式制度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深刻地去把握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特点和规律,才能制定出有成效的改革方案和政策来,才能有效地推进改革的进程。从“行政性问责”向“程序性问责”的改革是一场帕累托递进的制度变迁,这就必然会触动一些人的政治与经济利益,致使制度变迁的摩擦成本升高。建设高效透明的信息反应机制,加强领导者思想道德品质的建设,注重非正式制度变迁,形成有利于我国经济制度变迁的非正式制度环境,必将降低正式制度变迁的成本,促进政治、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2]
  
  (二)政府环境责任的深层原因
  
  政府环境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政府在环境保护方而的义务和权力以及因政府违反上述义务和权力的法律规定而承担的法律后果。政府环境职责即法律规定的政府在环境保护方而的义务。政府环境职权即法律规定的政府在环境保护方而的权力。也就是说,政府环境责任[3]包括政府环境职权或政府环境权力、政府环境职责或政府环境义务,以及政府因违反有关其环境职权、环境职责的法律(包括不履行政府环境职责和义务、不行使政府环境职权和权力、违法行使政府环境职权等)而依法承担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这里的政府,从广义上讲是指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从狭义上讲仅指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所谓政府环境责任问题,是指政府环境责任的缺陷、不足和弊病,是指环境法律规定的政府环境责任不能或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立法机关所期望的、社会所期望的作用和效益。说政府环境责任出了问题,这仅仅是基于中国现行环境法律的一种事实上的判断;至于为什么会出现政府环境责任问题,其原因是什么,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之所以出现政府环境责任问题是因为:一些地方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严格执法,甚至以权代法、干扰执法、包庇违法、执法违法;一些企业不遵守法律。如果是环境法律个别的环境责任条款的实施效果不明显,或者是在个别地方政府的政府环境责任没有得到有效实施,我们可以从个别官员不执法、个别企业不守法去找原因;但如果是多数环境法律,政府环境责任规定在很多地方都不管用,就不能简单地将此归因于个别官员不执法、个别企业不守法,而应该查找更深层次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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