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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环境问责制

  
  企业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环境问责的主体包括违法行为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问责机关在不同级别的问责事件中就可能身份不同,在上级机关对其的问责中,它就是问责客体,在它问责下级机关时,它又是问责主体。所以同一个环境机关既可能是问责主体也可能是问责客体。
  
  2、问责主体与问责客体的博弈
  
  环境问责的对象除政府公务员外还包括企业的主要责任人员。这就涉及行政机关和企业的经济博弈,有些地方企业是当地的纳税大户,政府机关需要在地方经济利益和地方环境利益的博弈间权衡利弊。
  
  3、问责事由属严重的环境失职行为
  
  环境问责的事由包括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外,还包括企业的环境行为。这类环境行为多属严重的环境失职行为,如2005年冬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二、环境问责的构成要素
  
  (一)环境问责主体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由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依据《环境保护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规定联合制定。它所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此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参照这一规定执行。
  
  (二)环境问责客体
  
  《暂行规定》中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规定有30余项,涉及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规定有8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1、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
  
  《暂行规定》明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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