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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环境问责制

浅析我国的环境问责制


On Environmental Accountability of China


范俊荣


【摘要】环境问责制的确立以《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出台为标志。在整顿重大环境事件的背景条件下,环境问责因社会转型、政府责任和企业环境责任强化而具有独特的特点,在环境问责的基本建构上,对环境问责的配套制度建设提出初步设想。

【关键词】环境问责;政府责任;企业环境责任
【全文】
  2003年以来,环保部门开展了“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据统计,3年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问题7万余件,查处责任人500余人——平均每立案100件仅能查处0.7人。 由于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以往环境污染案件处罚中,往往是对有关单位进行罚款等处罚,很少处罚责任人。这种处罚对个人利益、升迁往往影响不大,缺乏威慑力。针对环境保护执法中存在的这一问题,2005年中纪委五次全会对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做出部署,并要求尽快建立环境行政责任追究制。2006年2月20日,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问责方面的专门规章——《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公布施行。规定实施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等,如果有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等环保违法违纪行为,将受到严格的责任追究和处分。《暂行规定》对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应受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处分量纪标准及案件移送等做了明确规定。这意味着,今后环保问责既要对“单位”,也要对“人”。
  
  一、环境问责制的设立及特点
  
  (一)环境问责制设立的背景条件
  
  政府官员与企业负责人对环境所负责任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特别增加了有关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条文。《环境保护法》也规定,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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