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人寻味的是,这样的规定——“陪审团属于他的贵族成员(另一译法相似身份的人)”,来自于英国的大宪章和散落在美国的
宪法中。
宪法第七修正案,将 “由一个中立的陪审团,及时和公开的审判,……” 直接规定为正当的
宪法权利!
陪审团的种类:
美国法律规定了三种类型的陪审团:
(1) 小陪审团 (Petit juries);(2) 大陪审团(Grand juries);(3) 死因调查陪审团( Coroner''s juries)。
小陪审团:
小陪审团是陪审团的最常见形式。在民事案件中,小陪审团审查决定的事项有:过错和赔付金额。在刑事审判中,无论是有罪还是无罪,都由小陪审团决定。小Petit juries.陪审团聆听证人证言,每方律师对于案件案件陈词,然后作出一个裁判,法官解释法律的适用,最后陪审团讨论案件并达成一份裁决。
如果陪审团的成员不能确信或者没有合理的怀疑相信一个人是有罪的,那就必须宣布他或者她,是无罪的或者推定无罪。传统上,陪审团的成员必须达成一致的裁决。不过,一些州承认一个明确的多数数票通过的裁决。直到1970年,陪审团的成员仍然为12名,再加上一两名替换成员。现在,许多州的陪审团只有6个成员。
悬案陪审团(hung jury)——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并作出裁决的陪审团,需要一个新陪审团替代它,并进行重新审理。
陪审团否决原则(Jury nullification)是指陪审团有权力宣布裁决无罪,甚至有权抵触法律的具体规定来宣布裁决无罪。
陪审员候选人名单由法庭从纳税单、投票名单和电话簿名单中挑选出来。然后再从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抽签召唤选择谁为陪审团的一名陪审员。在成为陪审团成员前,他们必须接受该案法官以及双方律师的询问。这个流程就是着名的“陪审员资格审查程序”(voir dire)。控诉律师(公诉人)(attorney)有权拒绝任何一个人成为陪审员审理该案,同时他们也具有说明这个人不能成为陪审员的理由。同样,律师(Lawyer)也被许可质疑陪审团成员,提出一个具有强制性的异议,只是律师不需要理由。但是,法官如果决定任命一个新的陪审团审理,这样律师就需要单独的作出解释——关于淘汰这个陪审员的理由是如何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