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采纳主观行政诉讼和客观行政诉讼的分类法,因政府信息公开所引发的诉讼,无疑义地应该归之于客观的行政诉讼。
四、依法行政、服务行政与政府信息公开
这一部分讨论条例规定的另外两个目标:促进依法行政和发挥政府信息的服务功能。依法行政和防止行政腐败密切相关,广义上的腐败是指脱离规定的、正常的道路,依法行政和腐败行政在这里可以划上等号。
(一)防止行政腐败是附属于强化民主政治的附属目标
王名扬归纳出美国情报自由法的两个目标:
“为什么要制定情报自由法?概括的回答是:情报自由法的主要宗旨是公开行政程序,供新闻界及公众检查。主要达到两个目的:强化民主政治和防止行政腐败。[10]
除了强化民主政治之外,王名扬还提到防止行政腐败的目的。事实上,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中,防止行政腐败只能附属于强化民主政治这一目的,而且在现代民主政治体制下,行政公开—包括政府信息公开—也是防止行政腐败的必然措施。简单的结论是,在民主社会,只能通过加强民主政治的方式来防止行政腐败,而不是通过防止腐败来强化民主建设,民主政治永远处于决定性的地位。
不管采取哪一种政治体制,防止行政腐败都是统治者追求的目标,专制政体防止腐败采取的是其他的方式,而不是公开政府信息。比如中国传统政治制度中繁复的监察系统、以及朱元璋式的对腐败行为的严刑重责,而且这些措施都能在某种程度上达到减弱行政腐败的目标。新中国初期的借助于群众运动的治理方式—这种方式并无系统的行政公开制度,反倒是坚持政府行为的秘密性[11]—在相当程度上能够遏制腐败、至少是遏制下层政府的腐败的发生,但这种方式是以对于公民、包括行政官员的基本人权的践踏作为代价的,这一点自然和现代民主政治体制的基本要求相冲突。不光如此,如果没有现代民主体制作为支撑,行政公开—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未必能够起到遏制行政腐败的作用:专制政体下的行政腐败长期是以赤裸裸的面目示人的,公众的愤激往往只是招来更悲惨的命运而丝毫无助于腐败的遏制,中国的二十五史的几乎每一章节都可以为这一点提供注解。
所以,人们长期所说的“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一切见不得人的事情都是在阴暗的角落里干出来的”这类语言,只是在民主体制的范围内才能真正有效。即使从字面上看,这类语言也有逻辑上的问题:阳光有时候能催生大量的细菌,而如果只有阴暗角落才发生见不得人的事情,那就没有光天化日一说了。
为什么行政公开—包括政府信息公开—能在民主体制下发生遏制行政腐败的作用?因为民主体制的根本标志是民意能够决定政府的产生和更迭,有时候民众的意志甚至能够直接形成具有强制力的、行政官员必须服从的决定,因此腐败一旦公之于众,腐败者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相反,在非民主体制或者民主体制不健全的国家,民意对政府并不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腐败的曝光有时只能增加公众的羞辱感和挫败感、或者使人民产生腐败是任何政府活动的应有之义从而为腐败提供支持性理由和同情,行政腐败有可能在信息公开之后更加猖撅。为什么民主政治必然要求以政府信息公开的措施来遏制腐败?因为民主政治要求一种法治的治理机制,而不能求助于专制政府的对行政官员的严刑重责和滥施淫威,不能完全寄希望于自上而下的政府监督,只有民众的压力才能为政府的依法行政提供最有效的动力。
(二)服务行政不应该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价值追求
对此并不需要做过多的说明。服务行政的目标是为公民提供物质性福利,其基本的标志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在国家形态层面上则表现为现代的福利国家;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是为着公民的政治性权利的实现,谋求的是社会和公民在政治层面上的自治。福利国家强调的是政府作为一种外在的力量对于公民生活的关照,政府信息公开所依据的基本政治预设是公民和社会意见对于政治生活的影响。事实上,服务行政或者说为公民提供福利的国家政策的始作俑者是俾斯麦时期的德意志帝国,那时候根本没有行政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